醉汉当街滋事法院发出“禁酒令”

13.07.2015  12:59

  本报讯(记者翟 敏通讯员张志伟)一名男子喝醉酒,酒后在大街上发“酒疯”。近日,泰州市高港区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向他发出一张“禁酒令”——在缓刑考验期即未来二年内禁止饮酒。

  37岁的刘某平日酒量不大,“酒品”却很不好。今年2月25日就曾经因为酒后在浴室随意殴打他人,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十日。5月8日中午,醉酒的刘某来到胡庄镇的汪群集镇,无端寻衅殴打了叶某并用拳头砸坏其店里4台电动车后备箱。之后,步履蹒跚的刘某来到街上,将路边的电动车后备箱砸坏;刘某又爬上一辆汽车车顶耍酒疯,用砖头砸坏了汽车挡风玻璃;之后刘某又将种子站的2扇玻璃门用砖头砸坏。经过鉴定,被损坏的物品价值人民币3816元。

  法院委托了被告人刘某所在社区对其现实表现进行了调查,社区经调查后认为,被告人刘某一贯表现尚好,也有稳定的收入及家庭,愿意接受其在本社区服刑。被告人刘某在案发后已赔偿了所有的被害人。最终,法院在综合考量了被告人赔偿、认罪、坦白以及一贯表现后,对其适用了缓刑,并且禁止在缓刑考验期内饮酒。

  法官点评

  “缓刑禁止令”是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被告人,在其管制或缓刑期间,采用的一种辅助性的刑罚手段。刘某在为期二年的缓刑考验期内将被禁止饮酒,如若发现其违反该禁令,法院将有可能撤销此前对其做出的缓刑判决。之后,法院还将联合社区矫正部门及刘某家属对其进行共同监督、约束。

编辑: 燕志华、王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