邗江区院规范司法,对任何细节瑕疵说“不”
“作为办案人员,却在扣押财物、文件清单的见证人一栏里签字……这显然没有正确理解《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三十六条,以致于混淆了办案人员与见证人的关系。以后一定加强业务学习,避免类似问题发生。”近日,在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召开的案件质量评查会上,该院反贪局张检察官这样表示。
在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活动查摆问题“回头看”工作中,邗江区人民检察院结合前期发现并纠正的各类问题,由该院案管部门牵头,对本季度办理的案件又展开了一次拉网式排查,力求对办案的每一流程、每一环节进行全面扫描。
案件评查结束后,该院案管部门向反贪局发出整改建议,指出犯罪嫌疑人周某某涉嫌贪污、挪用公款一案的扣押财物、文件清单中,见证人一栏是办案人员的签名。而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办案人员、物品持有人或者被查封人、被扣押人不得作为见证人。
“真是没想到,以前没有注意到的细节问题,竟成为了反贪工作中的司法不规范风险源点,这些都在提醒我们在办案中要严把质量关,千万不能湿鞋”。反贪局干警小周很有感触地说。根据《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实施意见》,见证人应当在派出所、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或者单位同事、邻居等工作、生活相对固定的人员范围内选定。据此,周某某案件的承办人员重新开具了扣押财物、文件清单,并请犯罪嫌疑人周某某所在单位的同事作为见证人签字。
“成败系于细节,就司法办案而言,一个程序上的瑕疵,都可能对案件结果造成致命的影响。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就像一部显微镜,让一些平时不经意的行为在专项查摆中无处藏身,从而不断提高每个检察人员廉洁从检、规范司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邗江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陈献明如是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