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京口:京口区人大常委会在全省率先审议通过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

09.01.2015  01:15

为进一步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京口区检察院主动争取区人大对人民监督员改革试点工作的支持,着力保障改革试点工作成效。2014年12月26日,京口区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专项听取该院《关于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报告》,审议通过《关于批准区人民检察院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着力推动“双十二型”人民监督模式向纵深发展。该区人大常委会通过的这一《决定》,也是全省首个由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人民监督员改革试点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京口区人大常委会出台的《决定》认为,京口区检察院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要求精神,主动作为、大胆探索,在多年实践的基础上,经反复调研论证,提出了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试点的实施方案,将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的监督范围由原来的7种情形拓展为12种情形,并将监督延伸至办案的12个节点,符合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既体现了司法民主、司法公开的法治理念,又保证了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的独立性,措施具体实在,便于操作,可复制推广,对于促进公正司法具有重要意义。 

京口区人大常委会出台的《决定》,在充分肯定京口区检察院创新推出“双十二型”人民监督模式的同时,对进一步做好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提出了三点要求:一是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决定》认为,广泛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是中央对新一轮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新时期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热切期盼。《决定》明确把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试点作为全区司法改革创新的重要组成部分,京口区人大常委会将把京口区检察院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监督内容,定期听取该项工作的专题报告,不断促进改革试点工作规范发展。《决定》要求京口区检察院要在思想上要高度重视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积极稳妥地推进,并不断加以完善。二是及时总结,全力推进。《决定》认为,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在实践中要遵循司法规律,既要保证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又要切实体现检察权的外部监督。《决定》要求,京口区检察院要认真听取与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试点有关的单位、部门和人民监督员的意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确保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既符合中央司法改革精神,又能在司法实践中切实可行。三是加强宣传,促进改革。《决定》要求,检察机关要联合相关部门,加大对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宣传力度,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通过信息简报、网络、电视、报刊等平台,及时宣传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成效,以宣传促进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试点的经验和成果的总结推广,为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法治化、规范化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