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好"管控退差率"第一关 仪征公诉案件初审制见成效

22.09.2016  10:04

  “近年来,侦查人员的程序意识、证据意识有了长足进步,刑事案件的总体质量趋好,但是在一些重大、疑难案件以及涉众型(尤其是诈骗类)经济犯罪案件中,侦查工作的基础质量并没有显著提高,不能适应信息化时代的犯罪变化趋势……”近日,江苏省仪征市检察院公诉科科长丁学梅介绍道。

  针对近年来案件数量逐年上升、退查率居高、诉讼监督工作有待加强等状况,科室积极创新案件审查起诉模式,探索建立公诉案件初审制度。公诉案件初审制度,是指对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在受案分配的同时,根据案件的难易程度,设定初审意见反馈期限,要求承办人在规定期限内对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情况以及是否存在诉讼监督线索等内容进行初审,将初审意见统一反馈至部门负责人处,并在意见反馈后,根据案情及时有针对性地通知侦查机关补证,对应当排除的非法证据及时排除,对法律适用存疑的做好提交科室讨论的准备。为此,该院公诉部门还配套制定了“公诉案件初审意见反馈表”,以承办人为单位,由承办人对每件案件提出书面反馈意见,部门负责人跟踪落实,以保障该制度的有效实施。

  公诉科副科长郑志慧补充道,“实施公诉案件初审制度以来,1至7月该院退查受案比考核成绩较好,对退差率的管控效果显著。

  从微观上来看,建立公诉案件初审制度,有利于及时把握补证时机、严格控制退查率,高效开展侦查监督工作,从而提高案件质量和办案效率;有利于案件承办人在短时间内熟悉案情,缩短审查起诉办理时间,进而为案件提起公诉提质增效;有利于提升案件承办人的办案能力和水平,提升其快速审查能力,促进年轻公诉人的快速成长。

  从宏观上来看,现阶段我国的侦诉关系,侦查与起诉衔接并不十分紧密,存在“各干各的”的现象。一方面,检察机关只有等案件流转过来后才能了解到案件情况;另一方面,检察机关客观上存在懈怠于提前介入的倾向,引导侦查对检察机关而言,基本处于被动而非主动作为的状态。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提出了“大控方理念”,这势必要求整合审前程序的资源和力量,强化检察机关的引导力量。初审制度的实施,有利于构建由公诉主导的审前格局,发挥在审前程序中的主导地位,从而使“大控方理念”真正落地,进而形成侦诉合力。(晏文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