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启动“猎狐2015”专项行动 追逃追赃并重
3月28日,天津市国税局直属分局原局长庞顺喜(左边蓝衣者)、天津港保税区瀚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原总经理安慧民被押解回国。新华社记者 殷刚 摄
今日起,公安部将组织开展“猎狐2015”专项行动,重点对象是外逃经济犯罪嫌疑人、外逃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涉腐案件外逃人员。
昨日下午,公安部召开全国公安机关“猎狐2015”专项行动部署会。
适时在重点国家开展集中缉捕
根据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的统一部署,公安部决定从4月1日起组织开展“猎狐2015”专项行动,重点对象是外逃经济犯罪嫌疑人、外逃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涉腐案件外逃人员。同时,公安部将积极会同中央组织部等部门,联合开展治理违规办理和持有因私出入境证照、打击利用离岸公司和地下钱庄向境外转移赃款等专项行动。
具体而言,“猎狐2015”专项行动的重点任务是压存量、控增量、追逃追赃并重,要坚持缉捕、劝返两手都要硬,适时在重点国家开展集中缉捕,充分发挥法律政策的感召作用开展劝返工作;坚持追逃、追赃两手都要狠,尽最大努力收缴外流的赃款赃物。
为此,公安部要求各地公安机关,在完善“一人一档”、“一案一策”的基础上,深挖发现逃犯行踪,并通过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最大限度地钳制逃犯的境外活动能力、挤压其生存空间。同时,要主动与相关国家和地区执法机构协商,建立、巩固并不断拓展合作渠道。
猎狐2014抓外逃经济犯罪疑犯680名
去年,公安部第一次开展猎狐行动,从7月至12月底,公安部部署全国公安机关在“猎狐2014”缉捕在逃境外经济犯罪嫌疑人专项行动,共控制外逃经济犯罪嫌疑人680名,是2013年全年的4.5倍,超过了此前五年的总和。
昨日,公安部党委委员、部长助理孟庆丰在部署会上表示,今年3月26日,中央纪委召开专门会议,部署开展代号为“天网行动”的国际追逃追赃工作,他印象最深的一句话是中央纪委领导把“天网行动”定位为“一次中央的行动”。
根据中纪委网站消息,“天网”行动由多个专项行动组成,其中,公安部牵头开展“猎狐2015”专项行动,重点缉捕外逃职务犯罪嫌疑人和腐败案件重要涉案人。最高检牵头开展职务犯罪国际追逃追赃专项行动,重点抓捕潜逃境外的职务犯罪嫌疑人。
■ 追访
涉腐嫌疑人将是2015猎狐重点
昨日,公安部经侦局副局长、猎狐2015专项行动办主任刘冬接受了媒体群访。
劝返是优先考虑方式
记者:相比猎狐2014,猎狐2015有何不同?
刘冬:猎狐2015是猎狐2014的继续,同时猎狐2015作为国际追逃追赃“天网行动”的一部分,肯定将赋予更多意义,也就是说我们不仅要追逃普通经济犯罪嫌疑人,今年工作的重点将是党员和国企职务犯罪、涉腐案件的嫌疑人。
记者:这些外逃的嫌疑人都是怎么出去的?怎么能最有效地把他们追回来?
刘冬:逃跑渠道各式各样,有的是走合法渠道,比如通过旅游、商务签证,有的是在国内变换身份,用另一个身份出去。实践中,我们发现劝返是优先考虑的方式,只要是嫌疑人自己尽快回国接受处罚,时间也快,也节约工作成本。
追赃相对进度比较慢
记者:除了追逃嫌疑人外,追赃工作开展得怎么样?
刘冬:事实上,追逃追赃一直是并重的工作,在开展行动时都会同时做出部署,但是在具体工作上总有一个顺序,比如一个犯罪嫌疑人不能及时到案的话,往往不能查清赃款去向。猎狐2014年的专项行动中,也有很多具体的案例,因为证据、渠道等原因,使得追赃相对而言进度比较慢。
记者:接下来在猎狐2015中,会如何追赃?有没有具体的追赃目标?
刘冬:肯定是追回越多越好,具体而言,就是在每一起案件中都把追赃作为一项工作来安排。考虑每个国家规定的不同,对证据要求的不同,追赃方式肯定也不一样,我们也有一个熟悉、梳理的过程,接下来就是密切合作,取得实效。新京报记者 张媛
案例1 红色通缉令助力非洲猎狐
2013年9月,俞某伙同其母俞某某,与周某签订协议,由周某将坐落于永康市城西工业区的厂房、土地作价5700万元转让给俞某。2014年1月,俞母女在仅支付1000万元土地转让金情况下,骗取周某信任,将厂房和土地过户。俞母女随后将该厂房和土地抵押给第三方,借款2000万元,并于2月19日外逃乌干达。
6月2日,国际刑警组织对俞母女发布红色通报。“猎狐2014”行动办紧急派遣工作组前往乌干达。7月1日晚,工作组会同乌警方在恩德培机场将俞某抓获,并于7月3日下午将俞某押解回国。此后,经公安机关耐心做俞某工作,俞某积极规劝其母投案自首。7月20日,俞某某回国自首。
案例2 柬埔寨抓捕外逃经济犯
2007年6月至2008年6月,犯罪嫌疑人石某非法向他人吸收资金4419万元。2012年2月,石某逃往柬埔寨。
根据前期获取的石某居住在柬埔寨金边并经营公司线索,2014年8月中旬,公安部“猎狐2014”行动办派出工作组赴柬埔寨开展查缉工作。在柬埔寨警方的积极协助下,两国警方缉捕人员经缜密摸排,精细研判,连续奋战,终于8月19日将企图潜逃的石某围捕抓获。2014年8月30日,石某被押解回国。
案例3 中加两国协商遣返经济逃犯
2008年2月,犯罪嫌疑人吴某指使他人在浦东新区成立深圳市盈富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并以出售“盈富通金条”为名,非法获利260万元。
2008年5月30日,吴某逃匿至加拿大。2014年1月26日,浦东新区检察院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对吴某批准逮捕。
2014年3月28日,国际刑警组织对其发布红色通报。“猎狐2014”启动后,一方面,公安部行动办积极与加拿大有关部门协商,启动对吴某的遣返调查;另一方面,上海公安机关全面梳理吴某潜逃信息,获取了吴某经常在加拿大与东南亚之间往返的重要线索。
经协调布控,12月4日,成功在境外将吴某抓获并于12月5日押解入境。
新一轮“猎狐行动”释放反腐强烈信号
公安部决定从4月1日起组织开展“猎狐2015”专项行动,重点对象是外逃经济犯罪嫌疑人、外逃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涉腐案件外逃人员。新一轮“猎狐行动”的正式启动,释放出我国“狠抓追逃追赃,把腐败分子追回来绳之以法”的强烈信号。据新华社
■ 焦点
【海外追逃】
四种追逃方式劝返最高效
据公安部经侦局一处处长杨书文介绍,过去追逃的工作模式一般是,中国主动将逃犯的信息传送到逃犯潜逃的国家和地区,等待对方开展进一步工作,工作形态相对静止。但是这些年,追逃模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主动走出去”。比如在猎狐2014中,公安部先后派出70多个行动组。
北京师范大学国际刑法研究所所长黄风表示,中国海外追逃一般有四种方式,最主要的是引渡,此外还有引渡的三种替代手段:遣返、异地追诉、劝返。
在与我国有引渡条约的国家,引渡是海外追逃最主要的司法合作方式。截至今年7月底,中国已与38个国家缔结双边引渡条约,其中大部分是发展中国家。而没有引渡条约时,可以援引多边公约来开展引渡合作。不过,国际引渡合作面临很多限制,比如政治犯罪例外原则、死刑不引渡原则等。
遣返通常是以违反移民法规为由,将经济犯罪嫌疑人作为非法移民遣返回国。而异地追诉是引渡的另一种替代手段,由中国主管机关向逃犯躲藏地国家的司法机关提供该逃犯触犯该外国法律的犯罪证据,由该外国司法机关依据本国法律对其实行缉捕和追诉。中国银行开平支行特大贪污案逃犯的追逃过程中,异地追诉就发挥了重要作用。
相对而言,劝返是一种比较高效的手段。黄风说,引渡、遣返、异地追诉等形式,其处理时间长、手续繁琐,而且也面临限制。云南省交通厅原副厅长胡星案发后潜逃新加坡。2007年2月,云南省公安机关专案组赴新加坡,在胡星居住的酒店咖啡厅与胡进行面谈,最终胡星自愿回国接受审判。
除了和嫌疑人潜逃国合作之外,中国也和国际刑警组织密切合作。海外追逃时,可以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发布要犯通报,红色通缉令最接近于“国际逮捕令”。国际刑警组织成员中心局接到红色通缉令后,可对通报人员实施定位、拘捕,并按照本国相关法律协助进行国际引渡。 新京报记者 韩旭阳
【国际追赃】
国际追赃法律机制不够顺畅
最高检方面介绍,国际追赃是开展国际反腐合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针对近年来腐败犯罪分子携款潜逃出境,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实施资金跨境转移现象增多的情况,我国不断深化国际司法合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国际追赃方面仍然面临一些困难和挑战。
首先,追赃法律机制制度不顺畅。各国法律及司法制度甚至社会制度的差异性,导致在对涉案资产的认定、外国法院判决效力的认可以及利益分享等方面的理解、规定和处置不一致,增加了涉案资产追缴和返还的难度。
其次,专业人员比较缺乏。境外追赃的知识性、专业性和国际性都较强,对追赃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要求高,不仅要熟悉本国法律制度、追赃诉讼程序,还要研究了解相关国家的法律制度和追赃的民事、刑事程序,熟悉刑事司法协助或者国际司法合作的业务。目前,我国这方面的专业人员数量还比较少。
再次,个案谈判时间长,执法成本高。针对个案资产追缴返还问题,中国与相关国家之间一般要经过多轮谈判和复杂的司法程序,其中还涉及利益分享问题,不仅耗时较长,也会加大执法司法成本。
另外,对于已经发生转换的腐败资产,可能还面临有的国家不愿意配合返还的问题。 新京报记者 邢世伟
【职务犯罪】
探索逃匿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最高检职务犯罪国际追逃追赃专项行动始于去年10月。最高检反贪总局局长徐进辉透露,去年10月至12月,全国检察机关已成功将潜逃美国、英国、加拿大等17个国家和地区的49名职务犯罪嫌疑人劝返或抓获归案。其中,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12人、国有企业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13人;既有厅级干部,也有县处级干部。涉案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有16人,涉案金额超过千万元的有4人。潜逃10年以上的有3人,时间最长的是23年。
最高检反贪总局方面告诉新京报记者,今年最高检将继续开展检察机关职务犯罪国际追逃追赃行动,清理在逃涉案人员,全面掌握相关信息,及时办理网上追逃等缉控措施。
最高检方面称,今年最高检将实行潜逃境外案件逐级备案报告制度,推动建立在逃犯罪嫌疑人数据库和追逃信息网,规劝犯罪嫌疑人回国投案自首,推动建立追逃追赃工作信息沟通、情况交换、协作配合机制。
同时,在加强国际刑事司法合作方面,最高检将积极利用多边、双边国际公约、条约和执法合作机制等司法协助平台,加强与一些重点国家的磋商,拟定追逃追赃名单,开展国际司法协作。
此外,最高检积极探索启动犯罪嫌疑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对于犯罪嫌疑人逃匿、死亡案件,全面收集证实犯罪事实、违法所得的相关证据,凡符合法定条件的,及时依法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记者张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