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购置税新政实施 "所有车辆按票面价格计税"系误解

15.02.2015  15:21

  中国江苏网2月15日讯(记者 郭亮)本月起,我市正式施行新《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12日,记者走访市国税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获悉,新政确实将给纳税人办理车购税带来更多便利,但民间对新政解读存在部分误解。

  近期,“将来所有车辆都按照票面价格计算征收”一说广为流传。记者从税务部门了解到,此系对新政的误解。

  新规对车辆购置税的应税计算方式以及最低应税价格的核定方式进行了调整。过去车购税征收规定,计税价格根据机动车生产企业提供的车辆价格信息核定,也就是常说的指导价,新政增加了以经销商提供的价格信息,也就是购车发票价格作为核定依据。新《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最低计税价格是指国家依据机动车生产企业或经销商提供的车辆价格信息,参照市场平均交易价格核定的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这里的生产企业是指国内机动车整车生产企业。而经销商则是指进口车国内一级总代理且有资格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报采集的经销商而不是通常理解的汽车4S店。

  此外,《办法》第九条第五款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计税价格为纳税人提供的有效价格证明的价格。有效价格证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通俗地理解应是:还未经国家税务总局核价的车辆,可按照发票价格计税,这种情况一般发生在刚刚上市,国家税务总局还未来得及核价的新车。但如果主管税务机关认为价格明显偏低,还可以不以此为准,重新核定计税价格。一般来说,只有进口旧车、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受损、库存超过3年、行驶8万公里以上的试验车辆等才能成为价格明显偏低的理由,而4S店促销、打折等都不能成为少纳税的正当理由。

  对于纳税人关注的退税问题,根据《办法》第十五条,已缴纳车辆购置税的车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准予纳税人申请退税:一是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二是符合免税条件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但已征税的;三是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应予退税的情形。符合以上情形的纳税人可自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按已缴纳税款每满1年扣减10%计算退税额。而过去退税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应办理车辆注册登记但公安车辆管理机构不予办理车辆注册登记的,二是由于质量原因将车辆退给厂家或经销商的。执行新政后,公安机关给不给上牌不再影响退税。

编辑: 廉昕朦、王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