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票丢失,有手机购票短信也不管用
南京首例丢票补票案昨一审宣判
旅客罗某乘高铁出站时发现丢了车票,但其手机上有订票信息可确认已买了票。可铁路部门仍然要求旅客补交票款。罗某不服,将上海铁路局告上法庭,要求退还补票款。手机短信能不能作为有效客票?昨天下午,南京铁路运输法院对这起南京首例丢票补票案一审判决,驳回乘客罗某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手机购票短信,不能视为有效客票。春运即将来临,希望此案给坐火车回家过年的旅客提个醒。 -连线法官 庭审结束后,审判长潘伟就本案中关于手机短信能否视为有效客票、原告罗某不能出示有效客票是否构成违约的争议焦点,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手机购票短信 为什么不是有效客票? 潘伟法官表示,将手机短信视为有效客票,不符合制度设计目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有效客票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电子客票,另一种是纸质客票,虽然两者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但是这两种形式不能同时并存。通过网上购票的旅客在取得纸质客票后,电子客票即失效,凭证只具有唯一性。 如果手机短信可以视为有效客票,通过互联网购票的旅客在换取纸质车票后,则会取得两个乘车凭证,且两个凭证都可以办理退票、改签、进站、出站等手续,势必侵害实际持票人的利益,导致制度目的落空。 手机短信为何不具备 有效客票的基本功能? 潘法官表示,有效客票具有凭票上车、提供查验、退票、改签、凭票出站等一系列功能,而手机短信只是12306网站就旅客购票情况发送的单方提示和告知,不属于铁路企业对旅客的承诺,也不是电子客票,更不具备上述基本功能。再次,手机短信不是双方权利义务的最终证明。 相关法律规定,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在合同成立后、检票上车前,旅客可以通过退票、改签等手续对合同进行解除和变更,而手机中保存的信息却不会变化。旅客检票进站后,客运合同才生效,此时持有的有效客票才是双方权利义务的最终凭证。另外,将手机短信视为有效客票不符合交易习惯。 记者冒群 旅客:车票丢了,有订票短信还要补票? 原告罗某称,2014年11月27日,他通过中国铁路客服中心12306网站购买了一张11月28日由南京南—无锡的列车车票,票价84.5元。11月28日,罗某进站后换取了纸质车票,经检票乘坐了该次列车。 到达无锡站之后,罗某发现纸质车票遗失。出站时,他向出站口检票人员出示12306网站发送到手机上的订票确认信息,并出示身份证,表明已经购票的事实。但检票人员仍要求他补交票款84.5元并加收2元手续费。 罗某认为,在手机上的购票信息能够证明已经购票的情况下,铁路部门要求加收车票费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罗某将上海铁路局告上法庭,要求退还补票款及手续费合计86.5元。 铁路:购票信息可编辑,不能代替有效客票 法庭上,被告上海铁路局辩称,车票是铁路企业与旅客间合同关系的凭证,罗某未能正确履行合同义务妥善保管车票,造成的损失应当自担,铁路部门依照相关规定,核收票款及手续费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上海铁路局认为,罗某出示的购票信息仅是旅客购票的通知,且可复制,可编辑,可转发,不能代替有效客票。罗某换取纸质车票后,电子客票已经失效。而根据铁路行业的实际情况和目前的技术条件,还无法对每一张车票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也无法判明丢失的车票是否已被使用。铁路部门已通过12306网站告知了相关注意事项,罗某对此应当知晓。铁路局请求法院驳回罗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手机购票短信不是有效客票 法院审理认为,罗某购票后,即与铁路部门订立了一份旅客运输合同,该合同合法有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旅客乘车应当持有效客票,对无票乘车或持失效车票乘车的,应当补收车票,并按照规定加收票款。 罗某虽然购买了客票,但因自身疏忽丢失车票,出站时无法出示有效客票,未能充分履行旅客运输合同约定,自身存在过错,铁路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核收票款并加收手续费,符合法律规定。罗某虽然手机上有购票短信,但短信不是有效客票。 法院认为,罗某要求退还补票款及手续费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判决后,罗某表示会继续上诉。 -相关新闻 部分春运车票元旦当天7时开售 记者从铁路部门获悉,因部分铁路线路进行扩能改造施工和维修,考虑到施工工期可能出现调整,途经这些线路的部分列车车票目前暂时不能发售。根据施工进度安排,该部分列车春运期间车票(乘车日期为2016年1月24日及其以后)预计于2016年元月1日7:00起发售。昨日,记者从目前暂不能发售车票的车次中归纳出从南京始发以及途经南京的车次,供返乡市民参考。尤其是春运期间前往中部、西部地区的热门车次,广大抢票乘客一定要备加留意。具体为:G204 南京南—北京南、G1481南京南—贵阳北、G1503南京南—南宁东、G1671南京南—厦门北、G1483南京南—长沙南、K1106上海—南阳、K464上海—信阳、K290上海—成都、K282上海—成都、G598上海虹桥—汉口。记者陈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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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项贤军、王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