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马车连撞3车后扬长而去 车主长期吸毒

27.11.2015  12:16

  5月23日中午12点左右,高邮东方商厦附近的非机动车道内,一辆宝马轿车先后撞击两辆轿车、一辆电动自行车后扬长而去。然而,令这3车车主莫名其妙的是,他们都和“宝马”车主无冤无仇,为何被撞?对此,宝马车主交代称,他心情不好,以为他们要跟他抢道。近日,该车主因犯寻衅滋事罪,被高邮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

  案发

  宝马车主连撞3车逃跑

  黄先生家住高邮某小区。5月23日上午,黄先生驾驶自己的尼桑天籁轿车外出办事。当天12点左右,他行至高邮东方商厦公交站台附近一个岔口时,准备右拐进停车位。这时,一辆白色宝马车从非机动车道自东向西驶来,冲着黄先生轿车的右前轮一撞。

  黄先生赶紧下车,准备找对方理论。但对方并不理睬,把车往后面倒了一下,又往黄先生轿车的右前门撞了一下。黄先生顿时惊呆了,怀疑对方酒驾或者精神不正常,赶紧打电话报警。

  就在黄先生报警之时,宝马轿车先后撞向路边停着的一辆白色别克轿车及一名路人的电动自行车,然后,驾车扬长而去。

  几分钟后,民警赶至现场。通过走访调查发现,3被撞车辆的车主跟宝马轿车的驾驶员并不认识,更没有什么恩怨,那么,事发现场的车辆并不少,宝马轿车为何只撞他们3人的车辆呢?

  当天中午,民警在高邮一家小吃店,找到了宝马车驾驶员。经查,他叫陈某,也是闯祸宝马轿车的车主。民警当即对陈某进行酒精含量呼气测试,结果显示,陈某的酒精呼气含量为0。随后,公安机关对陈某进行甲基安非他明检测,结果为阴性。这就意味着,陈某在案发时既不属于“酒驾”,也不属于“毒驾”。既然如此,他为何有连撞3车的异常举动?归案后,陈某进行了交代。

  内情

  吸毒近10年情绪不稳定

  陈某,今年40岁,上海人,居住在高邮某小区。原本,他靠自己的努力,经营建材生意,赚了不少钱,生活过得有滋有味。2004年,他因交友不慎,沾染毒品,渐渐无法自拔。

  2008年10月,陈某因向他人提供毒品、吸毒,被高邮市公安局行政拘留20日;2008年10月,被强制戒毒两年。

  但是,重获自由后,陈某仍未戒掉毒品。2012年至2014年间,家人先后两次把他送到医院治疗,希望通过此办法,让他回归正常生活。可效果并不理想,在此期间,医生诊断,陈某因长期吸毒,已出现回闪症状,即出现幻觉重现现象。

  陈某交代,案发前一个星期左右,他吸食过毒品,但案发当天并未吸食。对于连撞3车的原因,陈某的交代是,当天中午,他开车出去吃午饭,行至东方商厦附近时,看到黄先生的车右拐,以为对方在故意跟他抢道,很是生气,于是就驾车撞了他两下,后来撞电动车和白色别克轿车的原因,则是余怒未消,以为对方在跟他抢道,才撞击对方车辆泄愤。

  在侦查机关办理该案期间,陈某的家人和辩护人提出,陈某在案发时精神不正常,申请对陈某进行精神鉴定。后经五台山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符合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案发时意识清晰,有情绪不稳,无辨认及控制能力障碍,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即对自己所做的行为有辨识、控制能力。

  近日,经高邮市检察院提起公诉,陈某在高邮市法院出庭受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陈某有坦白、案发后赔偿黄先生等受害人经济损失等情节,法院依法判处陈某有期徒刑1年3个月。

  释疑

  为何定的是寻衅滋事罪?

  陈某连撞3车,为何定寻衅滋事罪而非交通肇事罪或故意毁坏财物罪?对此,法官进行解释称,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的行为。在本案中,陈某在非机动车道上无故撞击3辆车辆,随意毁损他人财物,综合全案证据,其行为更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

编辑:兴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