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开吊车不慎砸伤母亲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
儿子操作起重车起吊钢架时,钢架掉落砸伤了母亲,对儿子来说,这事已经很闹心,但更令他揪心的是,当他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竟被拒赔。近日,靖江法院审结此案,判决保险公司给付理赔款。
糟心:儿子不慎砸伤母亲
2013年12月13日,季某正在操作起重车,为一家公司吊装钢架到仓库棚顶上安装。谁料,钢架起吊没多久,意外就发生了。由于固定钢架的钢绳没有系紧,钢架直接从半空中脱落,而此时,季某的母亲蒋某正站在一旁扶着钢架,掉落的钢架直接砸中了蒋某,致使蒋某腰部受伤。
发生意外后,季某赶紧将母亲蒋某送往医院治疗。经确诊,蒋某腰椎、右腓骨骨折,在治疗过程中前后花去医疗费4000多元。
揪心:申请理赔竟然被拒
值得庆幸的是,早在意外发生的前一个月,季某刚在我市某保险公司为其所有的起重车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这份保险合同第六条载明,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或操作人员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但同时第八条中载明,对被保险人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随后,季某向这家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却称,该起事故是起吊物钢架脱落所致,而非车辆本身或起重臂造成的意外事故,不属于保险合同第六条约定的赔偿范围;而且季某与蒋某是母子关系,根据保险合同第八条约定,也属于不赔范畴。
对此说法,季某很难接受,他认为钢架脱落就发生在他使用起重车过程中,应属于赔偿范畴,至于是“母子关系”则不赔,更没有道理。双方僵持不下,于是对簿公堂。
孰对孰错?法院判定保险公司赔偿
很显然,季某理赔时遭遇了两个难题。一是投保人与保险人对保险合同第六条的理解出现了分歧,究竟哪方的解释成立?二是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是否属于保险事故的第三者?
市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出现分歧时,按照通常理解解释,出现两种以上解释的,采用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关于保险合同第六条的约定,按照通常理解,使用的意思是“使用设备为某种目的的服务”。现季某理解其作为操作人员在驾驶被保险车辆进行作业时,钢架脱落造成母亲受伤属于“使用”的情形,保险公司抗辩称仅是车辆本身或其起重臂造成意外事故属于使用车辆的情形,这种解释缩小了“使用”的范围,因此法院采信季某的理解,确认本案事故属于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应属保险责任范围。
法院认为,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条款无效。被告提供的保险条款第八条的约定排除了季某的权利,属无效条款,依法不应受法律保护。某保险公司拒此不赔,理由不成立。
最终,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蒋某保险理赔款13800.5元。
这样的案例还真不少
●2014年3月,已过半百的靖江女子阿梅(化名)开着刚买的轿车,去乡下看望年过八旬的父母,准备返回时意外撞死母亲。父亲对女儿表示谅解,不向她主张民事赔偿并申请检察机关免除处罚。
而当阿梅的父亲向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理赔时,保险公司以他已在检察机关承诺放弃民事赔偿为由,拒绝赔偿,引起讼争。靖江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偿11万余元。
●2012年,广东省惠州市男子项某倒车时不小心把儿子撞死了,保险公司以家属成员不属于第三者责任险的理赔范围为由拒不赔付,死者的妈妈石某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原告赔偿死亡伤残赔偿金、丧葬费、抢救费用共计71548.5元。
保险公司为何拒赔“自家人”?
近几年此类案件时有发生,保险公司在面对理赔时,给出的答复几乎都是“拒赔”。究其原因,关键在于“自家人”是否属于“第三人”?那么,第三者责任险中哪些被排除在理赔范围外呢?这种排除又是否合理合法呢?
市保险行业协会秘书长叶为民介绍,目前大多数保险公司在执行第三者责任险理赔时排除了四种人,即保险人、被保险人、本车发生事故时的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也就是说,之所以将家庭成员列入被第三者责任险排除的四种人,主要目的就是为了防止骗保,因此许多保险公司干脆就在保险合同中开列出排除名单。
为何这起事故保险公司要赔钱?
所谓“第三者”是指除保险公司与投保车辆之外的,因保险车辆的意外事故致使其他人员或财产遭受损害的,受害人是第三方,也叫第三者。季某的母亲被砸受伤,本身就是第三方,而保险公司担心骗保拒赔,这是不合理的。如果想获得赔偿,就只能通过向法院诉讼的途径维权,这无疑增加了负担。
叶为民认为,保险公司为了防止恶意骗保,本身也是妥当的,但在发生具体案例时,要视情形而定,尤其是涉及投保人家人受伤或致死时,又没有证据证明是骗保行为,保险公司就理应赔偿。
中毅律师事务所主任范向阳认为,目前这种做法在保险行业普遍存在,但保险公司将骗保的责任转嫁给消费者这一做法显然是欠妥的。这就像市民从超市购物出来要验证小票一样,等同于把每一位消费者当成了潜在的小偷,这明显是不合理的。他认为,如果有证据能证明确有骗保嫌疑,保险公司就应当通过有关机关用法律手段来进行确认,否则就理应获得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