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跨地区流动就业人员 养老金咋领有说法
退休时该在哪里领取养老金?这一直是跨地区流动就业人员最为烦恼的问题。6月13日,省人社厅转发人社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对跨地区流动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再次作了明确:只要符合国家和我省规定,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当前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即为待遇领取地;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不满15年的,可在当前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申请延缴。
《通知》同时对视同缴费问题予以详细解释。参保人员曾经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工作的视同缴费年限,分别计算在各工作地。其中,在宁的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在宁的驻苏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流动到企业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在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参保的,其原在宁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期间的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在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参保人员跨地区流动时,如有以企业职工身份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累计超过3年(含3年),转出后又不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能证明其一次性补缴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的,或曾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其在跨省或省内跨统筹地区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转入地可不认其一次性补缴期间的缴费年限,并将补缴期间的个人账户部分退还本人,也可由参保人员申请将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转回原补缴地。
外省(市、自治区)参保人员在我省建立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期间因病非因工死亡的,由原保留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负责办理终止养老保险关系手续,并全额退还个人账户储存额;我省社保经办部门负责清退临时缴费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
我省户籍参保人员在省内建立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期间因病非因工死亡的,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应将其个人账户和单位缴费全部转移到原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由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按当地标准支付相关死亡待遇;如无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应将其个人账户和单位缴费全部转移至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当地标准支付死亡待遇。
记者了解到, 2009年,国家和省曾对跨地区流动人员的养老金领取做出一些规定,如明确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退休时,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但对于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与户籍地不一致,2009年12月31日前跨地区流动就业并在2009年12月31日前已办结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之后未再流动就业的人员,其未来如何领取养老金一直没有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