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一家足浴店两名技师因一条项链对簿公堂
07.07.2015 11:30
本文来源: 靖江网
足浴店的两名技师,为了工作量的多少口舌相争,继而大打出手,被店里的经理和同事劝下。当事一方张某发现自己的项链不翼而飞,要求另一方蒋某赔偿。双方各执一词,协商不成,最终对簿公堂。
今年1月的一天,同为我市一家足浴店技师的张某和蒋某,因为工作量问题发生了口角,蒋某先动手打张某,随后双方厮打在一起。足浴店工作人员将两人劝开。
当天,纠纷发生后不久,张某发现自己一直戴在脖子里的项链没了,经过一番搜寻,只在大厅沙发下找到了吊坠。张某于是找到了足浴店的经理,经理回复当天下班后再处理。
下班后,见经理迟迟没有协调处理这事,张某向警方报警。张某认为,由于项链是在两人在争执的过程中遗失的,所以蒋某应该赔偿她的项链损失。
据张某说,这条项链是她2013年夏天在一家珠宝店的西来分店购买的,后发票遗失,因西来分店已关闭,所以她今年1月到这家珠宝店城区店里,找熟人补开了发票,单价按1月份的金价320元/克,重量按张某女儿佩戴项链的照片预估为10克,计3200元。
因协商不成,张某向市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蒋某赔偿自己损失3200元。
市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和蒋某因琐事发生争执,继而发生拉扯、推搡。后张某遗失项链寻找未果而报警。法院认为,张某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张某认为项链是她在与蒋某发生争执的过程中遗失的,而且之所以会遗失都是因为蒋某,然而张某并未提供证据充分予以证明,且张某所举证据也不能证明她遗失项链的价值、重量等,所以张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最终,法院判驳回张某要求蒋某赔偿其损失3200元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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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7.2015 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