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赣榆:坚持“六个方法”提升办案水平
近年来,赣榆区检察院在办理轻伤害案件过程中,强化侦查监督部门与派驻乡镇检察室等部门的协作配合,注重方法,促进和谐,有效提升了办案水平,得到社会各界广泛好评。
一是提前介入法。 轻微刑事案件发生后,该院侦监部门及时与公安机关、乡镇检察室沟通配合,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发挥两个派驻乡镇检察室或三个派驻公安机关检察官办公室的作用,并以此为依托,通过“专案指导,引导侦查”,将监督介入的时间提前到立案时甚至立案前,实现了监督的常态化、动态化。做到检察触角前伸,引导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对这类轻刑案件先行调解,对部分已赔偿并达成和解协议的轻伤害等轻微刑事案件建议作撤案处理;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直接移送审查起诉,并将调解情况形成书面说明在卷宗材料中予以反映,从而有效地化解了矛盾,避免了司法资源的浪费。
二是主动约见法。 案件报捕后,承办人阅卷审查犯罪嫌疑人家庭情况、实施犯罪行为前后的表现、发案原因等相关细节,确定案件是否符合和解的范围、条件及双方当事人和解的意向表示。同时主动约见相关人员,了解双方诉求,向双方当事人摆明利害关系,引导换位思考,使双方真正解开心结,特别是对有和解意向但赔偿数额未达成一致的案件,耐心解决分歧,促使双方达成和解。针对部分群众指名要求检察院领导接访问题,派驻乡镇检察室积极联系院领导来检察室与当事人及其亲属会面,或由检察室工作人员带领到县检察院与点名的领导“零”距离接触,努力将问题解决在当面、将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在最短的时间了解清楚并落实。
三是区别处理法。 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不同的主观故意、客观行为,注意正确区分案件性质,进而采取不同的处理措施,做到宽严有据、宽严适度。如张某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案,我院审查后认为本案系年轻人一时冲动所引发,因此并未急于提起公诉,而是以节省司法资源、促进社会和谐为出发点、以快速解决争端为切入点、以教育挽救犯罪人为落脚点,对涉案双方进行了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经过努力,终于使打人者张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向被害人王某诚恳道歉并给与了经济赔偿,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亦同意放弃追究其刑事责任,我院遂建议公安机关撤销此案。又如王某故意伤害案,在案发时王某和赵某在饮酒时因琐事发生口角,王某遂用拳头击打赵面部,致使赵休克倒地,后王某用凉水将其泼醒继续击打赵头部,至赵某头部损伤构成重伤。此案移送我院审查起诉后,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和被害人均表示愿意和解,但我院认为王某的行为手段恶劣,且劣迹斑斑,此案不符合适用刑事和解程序条件,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并提出从重处罚的量刑建议。
四是教育疏导法。 在和解过程中,我们对都有过错的双方要进行批评、教育、引导、说服,通过做思想工作,使双方正确认识自己的行为,有悔改之意,并产生与对方和解的愿望。我们注重言辞,不迁就无理方和压制有理方,以损害或牺牲一方利益而促成和解成功。同时,对涉罪未成年人实施心理疏导,运用心理测试和心理咨询手段,帮助涉罪未成年人认罪悔罪和摆脱心理阴影;广泛开展警示教育,坚持每季度进入一次社区或校园开展 “以案说法”法制宣传活动,切实增强未成年人法律观念、自我防范意识、保护意识和辨别是非能力;净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加大对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坚决打击教唆、利用未成年人犯罪的犯罪分子;积极推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防控机制建设,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关注和参与青少年维权工作,开展共创未成年人犯罪“零校区”、“零社区”活动,形成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合力。同时,掌握双方的社会关系,借用亲情、友情灌输法律知识和传统美德,缓解双方当事人对立情绪,疏导双方仇恨心理。对于双方诉求不合理时适时运用法律条文告知其诉讼后果,必要时可以列举真实案例,让双方明白自己所处的境地。对于涉及的法律、法规、刑事政策以及法律关系,对当事人进行详实细致的阐述,摆事实,讲法律,使当事人知法守法。
五是风险评估法。 在审查批捕工作中充分释法说理是降低上访申诉风险的有效手段,但辩法析理并不能完全杜绝涉法上访现象的发生,因此我们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针对每一起不捕案件,承办人员及部门负责人都必须进行风险评估,全面考虑是否存在上访申诉风险,在答疑说理工作结束后,若当事人对案件处理结果仍不理解,有上访申诉危险,则邀请控申部门提前介入,参与讨论并及时备案。在对达成刑事和解的犯罪嫌疑人从轻处理前,严格进行风险预警评估,录入控申管理平台,进行实时掌控,提早发现风险、提早拟定对策、提早解决问题,对案件存在的显性风险、潜在风险以及可能的诱发风险全面预测,消除不稳定因素。
六是跟踪回访法。 我院对已经办理完毕的案件在一定时间内都要求进行回访,特别是对通过检调对接方式办理的轻微刑事案件,要求自办结之日起一周内必须回访。工作中,实行案后跟踪回访,定期会同犯罪嫌疑人所在社区、单位、派出所开展案后跟踪回访,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行为矫治,促使犯罪嫌疑人彻底悔改,重新做人。同时,对被害人进行回访,了解被害人受到的伤害是否恢复,生活上是否还有困难;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回访时,看犯罪嫌疑人是否真心悔过,并及时督促其认真遵守有关规定,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同时,深入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辖区派出所、所在单位、社区、乡村及周边群众,了解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和睦关系是否恢复及对刑事和解政策的评价。对于实行刑事和解的每一件案件进行立档管理,实行动态管理。通过立档管理提高了案件刑事和解的规范和质量,促进在刑事和解过程中不断提高整体司法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