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等四部门联合发文加强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的监管和风险防范

30.04.2015  16:31

  近日,农业部、中央农办、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总局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的意见》,建立健全加强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控的制度和措施。

  《意见》认为,工商资本租赁农地一方面可以带来资金、技术和先进经营模式,加快传统农业改造和现代农业建设,但另一方面,工商资本长时间、大面积租赁农地,容易挤占农民就业空间,加剧耕地“非粮化”“非农化”倾向,存在不少风险隐患。土地问题涉及亿万农民切身利益,涉及国家粮食安全。各地必须原原本本贯彻落实党中央确定的方针政策,以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为目标,坚持适度规模经营和农地农用的原则,引导工商资本有序进行入农业,确保不损害农民权益、不改变土地用途、不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意见》明确了工商资本下乡鼓励什么,限制什么,禁止什么。一是鼓励工商资本重点发展资本、技术密集型产业,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和农业社会化服务;鼓励工商资本发展良种种苗繁育、高标准设施农业、规模化养殖等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化种养业;鼓励工商资本通过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民共同致富,支持“公司+农户”共同发展。二是限制工商资本长时间、大面积租赁农地,严禁借政府或基层组织通过下指标、定任务等方式强迫农户流转农地。三是禁止擅自改变农业用途、严重破坏或污染租赁农地等违法违规行为。

  《意见》要求,各地要建立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制度。一是对长时间、大面积租赁农地进行上限控制。二是按照工商资本租地面积多少,以乡镇、县为主建立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分级备案制度。三是探索建立工商资本租赁农地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制度。

  《意见》同时提出强化工商资本租赁农地事中事后监管的几项措施。一是强化租赁农地用途管制,对租赁农地经营、项目实施、风险防范等情况开展监督检查。二是指导租地企业合理使用化肥、农药等投入品,防止掠夺性经营,确保耕地质量等级不下降。三是通过停止享受农业生产扶持政策、企业失信公示等措施对违规行为进行惩罚。

  《意见》提出,健全工商资本租赁农地风险防范措施。一是工商资本租赁农地应通过公开市场规范进行。二是工商资本与农户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明确土地流转用途、风险保障、土地复垦、能否抵押担保和再流转,以及违约责任等。三是建立健全租赁农民风险保障金制度,用于防范承包农户权益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