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力偿还抵押贷款偷车 滨湖检察官:开回自家车也是犯罪
偷自己的东西算偷吗?今年8月14日,江苏无锡的张某报警,说他停放在地下车库的汽车不翼而飞了,该车是车主潘某某质押在他那里的。警方随即展开调查,令人意想不到的是,这个小偷竟然就是这辆车的车主潘某某。10月9日,民警抓获犯罪嫌疑人潘某某,其对先将车辆质押给张某后又盗窃车辆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33岁的潘某某是江苏省滨海县人,因欠外债,就想到把自己的一辆丰田汽车作抵押贷款。今年8月12日,他联系到了某汽车抵押公司老板张某,提出想要抵押贷款。张某看过车后,双方敲定汽车可抵押贷款7万元,他当场就将5万元现金给了潘某某,两人办理了相关手续。
两天后,潘某某在汽修店门口看到了自己的汽车,于是一路跟踪到了地下停车场。他思量自己肯定无力偿还债务,不如将车开走,反正是自己的车,被发现大不了就是还钱。
他一直等到对方离开后,悄悄地用汽车原配钥匙打开车门,又将方向盘锁砸坏,将车开走。他一路开到了苏州,停在小区楼下,拆掉了车牌,以防被他人找到。
而张某这边,汽车丢失后,立马报案,这才发现潘某某留下的所有信息均为伪造,而该车在镇江就被抵押过一次。
8月18日,潘某某发现自己停在楼下的车不见了,他猜想会不会是被张某发现拖走了,因为害怕对方报警,他也不敢联系张某,径直躲到安徽打工去了,直到10月9日被抓捕归案,但他仍一口咬定自己只是把自己的车“开回来”,并没有犯罪。
办案检察官介绍,潘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抵押权或质押权人在获得车辆抵押权或者质押权并占有车辆后,对车辆享有占有权益,而犯罪嫌疑人潘某某从张某处盗窃“质押”车辆,导致张某无法通过回赎的方式收回之前出借给潘某某的钱款,又失去了“质押车辆”,使得张某遭受财产损失,因此,潘某某口中所谓的将自己的车辆“开回”实质上就是盗窃。
2016年11月14日,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潘某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