频繁遭遇美国337调查 中国企业应适时主动出击

17.02.2016  10:44
   2015年,中国企业作为“337”调查被告的案件数量为11件,约占美国全年“337”调查立案总量的1/3——这是来自七星天(北京)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七星天)发布的《中国企业涉“337”调查报告(2015)》的最新数据。随着中美贸易合作关系的不断加深,中国已经连续多年成为“337”调查被告次数最多的国家之一。   恐慌,或许是多数中国企业遭遇“337”调查时的第一感觉。据统计,在已审结的“337”调查相关案件中,中国企业的败诉率达60%,远高于世界平均水平。对此,业内专家认为,很多中国企业放弃应诉“337”调查,是中国企业败诉率高的重要原因。事实上,在主动应诉的中国企业中,其胜诉率并不低。目前,部分国家和地区的企业已将“337”调查为其所用,中国企业也应适时、主动出击,变被动防守为主动进攻。    出海”路上频繁遭遇调查   “337”调查是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按照美国《1930年关税法》就涉及侵权的进口产品展开的行政调查。近年来,我国企业频繁遭遇“337”调查。   “2015年,美国‘337’调查共立案36件,原告企业58家,被告企业175家。其中,被告为中国企业的案件共11件,比2014年减少了12件;涉及中国被告企业数量达43家,比2014年减少了25家。这与近2年‘337’调查立案量出现下滑的趋势保持一致。”七星天总裁龙翔向本报记者介绍,出现回落主要是由于美国经济复苏,市场环境有所改善,相关企业发起“337”调查打击国外竞争者的意愿降低。   但下滑并不说明中国企业遭遇“337”调查的情况有所改善。在过去一年中,中国企业作为被告的“377”调查案件占立案总量的30.5%,仍是最为常见的“337”调查被告对象。   当然,由此认为“337”调查特别针对中国企业,也是一种误解。龙翔介绍,在上世纪七八十年代,日本、韩国等国企业作为“337”调查被告的立案量也十分可观。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影响力不断增强,中国企业在走出国门时,势必会遭到各类贸易保护手段的制约。   “‘337’调查具有较大杀伤力,企业一旦败诉,其相关产品将被拦截在美国市场外,而遭到‘普遍排除令’判决的企业,连同本国同行企业的产品都将被要求退出美国市场。”美国科文顿·柏灵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冉瑞雪介绍。    信心不足应诉不够积极   一直以来,中国企业应对“337”调查整体胜诉率都比较低。在龙翔看来,出现这一状况,主要是因为很多中国企业消极应诉。   “我们系统梳理了过去已结案、同时涉及中国和日本企业的15件连续案件后发现,在败诉率上,中国企业比日本企业低7%。如果将不侵权、原告撤诉也作为胜诉进行统计,中国企业的胜诉率为55%,日本企业的胜诉率为30%。日本企业在这些案件中出现了大量和解,而中国企业则更多是不侵权。”龙翔介绍,这一情况表明,在中日企业同时作为“337”调查被告的部分案件中,尤其是2009年以来,中日企业基本站在同一起跑线上。   但是,很多中国中小企业面对“337”调查时,往往由于缺乏足够的资金和渠道,加之对“337”调查认识不够,信心不足,最终选择不应诉或应诉不当,无奈放弃美国市场。   “打赢了就是活广告!”龙翔表示,其实,积极应诉的中国企业获胜几率并不低。可以说,“337”调查是考验中国企业走向国际舞台的重要一环。    适时出击避免被动挨打   如今,“337”调查已被一些国家和地区的企业所用,来维护自己在美国的利益和市场地位。相关数据显示,2008年至今,美国企业发起“337”调查的次数最多,达444次,占比超过3/4,日本企业以27次居于第二位,韩国以17次紧随其后,中国台湾也以15次位列第四位。相比之下,中国大陆企业几乎榜上无名。唯一一次在美国发起“337”调查的中国大陆企业,还是一家美国集团的子公司。
  “中国企业长期在‘337’调查中扮演着被告的角色,始终没能主动利用这一机制发起对国外竞争对手的诉讼,而日本、韩国等国企业已经在积极利用这一机制。”龙翔介绍,2008年至今,发起“337”调查次数最多的是韩国三星公司,共14次,日本佳能公司位列第二。
  “在制度设置上,‘337’调查要求发起方必须在美国本土有实体产业,且相关技术拥有知识产权。中国企业大多只在美国进行产品销售,进行专利转化的就更少。”龙翔强调,目前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走出国门,以成立或收购美国公司等手段进军美国市场;在硅谷等地也有很多中国企业开展技术研发与合作,这些都为中国企业主动发起“337”调查创造了条件。
  在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陶鑫良看来,我国企业在应对“337”调查方面,虽有华为、中兴通讯等在被动化解中有所胜出,但整体上鲜有积极表现。“我国企业不但应‘守好球门’,还需寻找‘主动射门’的机会,适时发起对国外竞争对手的‘337’调查。从制度层面,我国相关部门应积极论证并建立类似的‘337’调查制度,以更好地维护我国贸易公平。
  “建立中国版‘337’调查制度能够帮助中国企业将侵犯其知识产权的进口商品挡在国门之外,中国企业在应对‘337’调查时也可以策略性地发动该调查作为和解谈判的筹码,尤其是针对那些没有充分理由恶意挑起事端、意图以高额诉讼费吓退中国出口企业的国外企业。”冉瑞雪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