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县试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有偿退出

14.07.2016  16:49

出台集体建设用地退出和新农村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同一乡镇范围内村庄建设用地布局调整试点镇(街道)及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镇村建设规划报经县政府同意的村组范围内,依法取得的乡镇企业用地、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农村宅基地等三类集体建设用地,可按规定的程序自愿退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宅基地使用权人退出宅基地,不影响在原集体经济组织享有的土地承包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进入城镇购买商品房的,享受房价下浮100元/平方米及购房贷款下浮10%的优惠;在城镇落户后,与所在社区城镇居民在医疗救助、教育就业、生活保障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退出的建设用地复垦为农用地后,仍为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复垦后的农用地流转收益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配。(丰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