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常州试点办理安徽籍身份证换领补领业务

14.12.2015  15:56

  中国江苏网12月14日讯(记者 杨丽 通讯员 苏宫新)今日,记者从江苏省公安厅获悉,根据公安部统一部署,江苏、安徽两省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一对一试点工作全面启动,南京、常州市各县(市)区公安机关即日起全面开展安徽籍群众居民身份证换领补领异地受理业务。安徽省试点工作也已启动,江苏省常住户口人员到安徽省合肥、马鞍山市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可以在居住地申请办理居民身份证换领补领业务。

 

  2015年11月11日,公安部印发《关于建立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丢失招领制度的意见》。按照部署,天津与河南、江苏与安徽、浙江与江西、重庆与四川、湖北与湖南10省、市先行开展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一对一试点;2016年7月到2017年6月,在全国大中城市和有条件的县(市)逐步开展异地受理;2017年7月,在全国各地全面实施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丢失招领等“三项制度”。

  据江苏省公安厅治安总队负责同志介绍,建立“三项制度”,是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重要内容,是一项实实在在的便民利民服务举措,将为长期外出工作、学习、生活的群众办理居民身份证提供更多的便利,为居民身份证的社会应用创造更加安全的环境,有效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江苏作为试点省份,前期经过与安徽省公安机关进行沟通协调对接、系统调试测试、业务技术培训,试运行期间,南京、常州市已为安徽籍群众办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370余张,开展异地受理的各项准备工作已经就绪。按照全国总体部署,我省从即日起,在南京、常州2市各县(市)区公安机关全面启动安徽籍人员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工作;2016年二季度,将在其它11个市开展安徽籍人员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工作;2016年7月起,在全省各县(市)区全面开展外来人员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工作。

  南京、常州2市开展安徽籍人员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工作解读:

  一、受理范围

  安徽省常住户口人员在南京、常州市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可凭居住证(或依据《江苏省居住证管理办法(试行)》在居住地办理的居住登记信息,下同)在现居住地申请办理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换领、损坏换领、丢失补领业务。

  四种情形不予受理:

  一是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

  二是因安徽省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无申请人历史相片或主项信息差错、难以确认身份的;

  三是因申请人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且居民身份证未登记指纹信息难以确认身份的;

  四是经查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包括:伪造、变造、买卖、冒领、骗领、冒用居民户口簿、身份证、护照、驾驶证和买卖、使用假证的人员,以及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不予受理居民身份证异地办理申请,申请人仍需回户籍地办理。

  对因丢失、被盗或忘记携带居民身份证急需登机、乘火车、住旅馆人员,由机场、火车站派出所和旅馆辖区派出所通过查询全国人口信息系统核准人员身份,为其开具临时身份证明,用于当次乘机、乘火车和入住旅馆。

  二、办理流程和申请手续

  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工作按照“居住地受理——户籍地签发——居住地制作和发放证件”的流程开展。

  公民本人到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点申请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填写《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申请换领的,交验居民身份证和居住地公安机关签发的居住证;申请补领的,交验居住证。对符合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群众所需补齐的材料。

  异地受理点受理居民身份证换领、补领申请后,传送至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审核签发后,由江苏省公安厅居民身份证制作中心制作证件和下发,申请人凭领证回执到异地受理点领取证件。制发证周期为20个工作日。换领证件的,领取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安徽籍人员在南京、常州2市申请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不能在异地申请办理临时居民身份证。

  三、收费标准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22号)规定,有效期满换领居民身份证每证20元,损坏换领、丢失补领每证40元。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通知要求,我省自2015年11月1日起,居民身份证损坏换领、丢失补领收费标准统一降低为每证20元。

  四、南京、常州2市35个身份证异地受理点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