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缺乏程序保障的测评名难副实
近期湖南永州市祁阳县的一场民主测评引发了争议,在测评中县环保局两个股室负责人以及环保局长因为排名倒数,被免职处理并调离原单位。随后有湖南省环保厅工作人员发微博质疑,出现这样的结果,是由于民主测评中存在企业报复行为。(2月5日《中国青年报》)
所谓“民主测评”,就是让干部或民众对考察对象的各方面表现情况作出评价。看似简单,但真正要使其实至名归,却没那么简单。
如果说上述测评风波,有一部分是操作层面的问题,属于经验不足,尚可理解。但是程序上的不公,就不得不引起重视。首先,此测评属于临时动议,并非是基于制度和程序上的惯例,难免给人以个别领导心血来潮拍板的意味。
其次,完整意义上的民主测评并不只有投票一个环节,还包括自我评议、组织考察等程序。言下之意,测评员的投票结果并不具有“决定”意义,它也只是测评的一部分。事实上,若仅仅以得票的多寡来等同于工作的表现,本就欠缺说服力。就以环保部门为例,企业与网民的意见当然重要,但若缺乏具体的环境数据作参考,即便排除有意报复的可能,也将大大提升投票的非科学性。
再者,在通常的制度设计中,民主测评的目的只是提供测评对象在提拔和任用上的一种参考,而不能直接等同于任免依据。不仅参加测评人员的范围要严格参照《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确定。根据测评作出的“处罚”也应严格遵循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祁阳的测评规定投票排名靠后的部门负责人将被调岗甚至免职,其实是将投票结果直接等同于任免决定,其法律依据何在?
不可否认,民主测评确实有其必要性,其形式也符合一般人的期待。但如果简单地将这项考察措施异化为“末位淘汰”原则,不仅有失偏颇,甚至将适得其反,比如很可能沦为敷衍民意的工具。正如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的观点,如果在制度安排上,不能使政府各个部门的工作透明,在权力运行过程中,不能形成有效的日常监督,各种测评打分活动都不会起到应有的作用。朱昌俊(华西都市报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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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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