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冤案追责应成为“铁的程序”

19.12.2014  17:28

  内蒙古公检法机关日前相继对呼格案相关人员启动调查。记者盘点了近年10起曾引起关注的冤案发现,赵作海案、浙江叔侄案、萧山5青年抢劫杀人案等3起冤案已进行追责,安徽于英生冤案启动追责程序,暂无下文;其他案件均未明确启动追责程序。(18日《新京报》)

  对于未明确启动追责程序的案件,记者调查显示,有的地方法院称“不清楚”,有的称“不了解”,还有的干脆不回应。对于这种情况,不仅被冤枉人及其家属难以接受,公众也难以接受。这些冤假错案为何不见追责,如何才能追责,这应该引起社会的思考。

  既然法院最终宣判“涉案人”无罪,或已做了国家赔偿,这意味着相关办案人员是有责任的,如果对其不追责,何以安抚受伤的心,又怎能警示其他公检法人员?又如何完整体现司法程序的公平正义?笔者认为,自有错案追究制以来发生的冤假错案,追责理应“一个都不能少”。

  这有两层意思:一是所有未明确启动追责程序的冤案,都应依法追责。据悉,早在1993年各级法院就在推广错案追究制度。如果说早年因时间久远、人员变化、证据缺失等原因难以追责,那么,最近5到10年的错案,能追责的理应去追责。

  二是错案中的办案人员,凡是违法违规的都应追责。内蒙古近日调查呼格案全体办案人员,这是公众期待的一种追责态度。但未必所有启动追责程序的错案,所有办案人员都受到追责。有法学教授曾调研发现,有的地方法院不追责,有的追责轻,有的追责重。不追责与追责轻,都是一种纵容。

  数据显示,2013年各级法院审结国家赔偿案件2045件,决定赔偿金额8735.2万元。这些冤假错案真正启动问责程序的究竟有多少,这既需要有关方面公开相关信息,也需要有后续的督察机制。尤其是,究竟是何因素影响冤案追责,我们有必要找准“病因”并且“对症下药”。

  在笔者看来,影响冤案追责的因素之一,是一些地方的公检法机关缺乏追责意识,不愿“自己追责自己”。其中有的办案者已成为领导,“自究”显然难度较大,而有些司法机关错误地认为追责影响单位形象,所以不愿追责。

  其二是缺乏压力。曾有媒体盘点20起冤案发现,鲜见是由司法机关主动洗冤。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施加外部的压力,比如说,舆论监督就是一种压力,可鞭策某些冤案启动追责。在舆论监督之外,更要有一套日常的监督机制发挥推动作用。

  其三是之前的冤案追责制度不完善。虽然多年前法院系统就推广错案追究制度,国家赔偿法也有相关规定,但由于有的规定可能过于原则,影响操作性。去年出台的《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等,细化和完善了追责制度。希望从此追责能够常态化,做到有责必追。

  显然,无论是公检法系统防止冤假错案的相关规定,还是国家赔偿程序,都应把追责作为处理冤假错案一道“铁的程序”,绕不开的程序,应强制问责并公开问责结果。要意识到,处理冤假错案,绝不仅仅是宣告无罪,进行国家赔偿,还应该包括追责,只有追责才能让迟来的正义少打折扣。 □张海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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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稿源: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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