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期提交重要证据领罚5000元 新北法院开首张罚单
过期提交重要证据,新北法院开出首张罚单———
法盲领罚5000元
中国江苏网2月5日讯 徐某买了拆迁房一直未过户,却因原房主官司缠身,房子被法院封了。直到法官上门贴封条,徐某才着急起来,向新北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却直到开庭才出示重要证据。虽然该证据最终被采信,房子被判停止执行,但因其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严重影响法院查明事实,昨天,徐某受到了罚款5000元的处罚。
2003年,徐某花15万元买了新北区一套安置房,但一直没有过户。2012年,原房主陈某与伍某发生经济纠纷,经江阴法院审理,陈某被判赔偿57万元,这套安置房也被诉讼保全。2013年5月,新北法院受江阴法院委托,对该房予以继续查封,并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见法官上门贴封条,徐某着急起来。原来,当初买房时,因拆迁安置房暂时没有发放房产证和土地证,迟迟未能过户,后来证可以办了,陈某觉得卖价太低,一直拖着不愿办,徐某觉得自己已住了这么多年,也没当回事。
眼看房子要保不住了,徐某向新北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可根据法律规定,房子未办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他的申请被依法驳回。无奈之下,去年7月,徐某将伍某、陈某告到新北法院,认为真正的房主是自己,要求停止执行。
立案后,法官告知原、被告要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徐某一直不当回事,认为自己住在房内就是最好的证明。直至庭审,他才当庭提交了陈某所写的收条、社区证明、户口本、结婚证明,用于证明自己已支付了买房款,且一直居住在房内。
这些证据对于查明案件事实非常重要,如不采信,将影响案件的判决结果,最终,法院决定采纳,判决停止执行。但徐某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交任何证据,也未申请延长举证期,而提供本人户口本、结婚证明、社区证明等证据都不属于举证困难的情形,法院据此认为,徐某逾期提交的行为主观过错明显,依法对其予以罚款5000元。
(芮伟芬13961158906 辛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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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5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编辑: 廉昕朦、王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