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出台规定 离任法官两年内不允许当律师
为进一步加强法官和律师在诉讼活动中的职业纪律约束,促进公正廉洁司法,近日,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与镇江市司法局、镇江市律师协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定,联合制定出台了《关于本市(镇江)离任法院工作人员从事律师职业参加诉讼活动的有关规定(试行)》(下称《规定》),对社会反映强烈的离任法官从事律师职业等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问题,作出明确界定和限制。记者1月11日从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且此举在全省尚属首创。
记者注意到,该《规定》对镇江全市离任法院工作人员从事律师职业参加诉讼活动进行了规范:原法院行政编制以及事业编制工作人员自办理离职、退休手续之日起,两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离职、退休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规定》还要求镇江全市两级法院的审判、执行人员在审理案件时,应对当事人或被告人所委托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是否符合规定情况进行审查,一旦发现有违反上述情况的,应拒绝接受当事人或被告人的委托书和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公函,要求其更换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如镇江离任法院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以律师身份担任案件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的,将视其情节,由镇江市律师协会予以训诫、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等行业处分,若有违法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按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同时,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与该市司法局、律师协会建立定期联系沟通机制,及时掌握镇江离任法院工作人员从事律师职业从业情况。
记者了解到,离任(包括退休和离职)法官不得在原任职法院代理案件,是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按我国《法官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2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江苏高院也出台了关于规范离任法院工作人员司法执业行为的意见。
“《规定》的出台,旨在落实四中全会关于依法治国的要求,确保法院公平正义,确保队伍公正廉洁,实质上是对原有法律法规的再强调、再重申”,据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介绍,法官是法律的实施者,必须严格保持中立公正立场。在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镇江市中院从征求到的社会各界意见入手,作为对进一步加强对法院干警队伍细化管理举措。与该文件同时出台的,还有关于说情打招呼备案的规定、在职干警以及家庭成员涉诉事项报告登记的规定。
“要给老百姓一个正确的引导,打官司输赢是凭事实而不是拼关系”。镇江市律师协会副会长、镇江市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强强谈到该文件出台的背景。他他坦言,律师行业需要公平竞争,离任法官有的曾经担任过法院的领导职务,退休后发挥余热被一些律师事务所聘为顾问,也成为一种“资源”,可能会给一些当事人暗示,即法官是他们的部下、学生等,让当事人对法院的公正审理可能会产生质疑。他所在律师事务所也有离任法官,都担任一些内勤、接待工作,不参与案件的审理。
镇江市司法局律管处处长徐金伟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离任法官因为拥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通过司法考试的离任法官加入律师行列后,也给律师行业带来活力,提高了律师队伍业务水平。“法官、律师是法律行业共同体,出台的文件实际上都是为了确保诉讼秩序的公平公正,重在日常监督管理。那么,法院如何掌握离任法官是否违规执业呢?按照文件规定,镇江市律师协会在每年进行律师执业年检和注册登记后,及时将离任法院工作人员从事律师执业注册登记情况提供给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及时在法院内网公布。
“从4月份开始,律师队伍将面临年检,我们将做好律师队伍中离任法官人员的统计和汇总,加强与镇江市中院的工作沟通机制,配合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对代理人资格的审查工作”。 徐处长强调。
记者还了解到,从2005年1月1日期,镇江全市两级法院的审判、执行人员在审理案件时,应对当事人或被告人所委托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是否符合规定情况进行审查。如果发现离任法院工作人员虽未直接代理诉讼,但实际上影响诉讼活动的,应当向部门负责人报告,必要时可提高案件定案把关等级,确保案件公正审理。
“一方面规范的是以律师身份出庭的离任法院工作人员行为,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对我们发过执法办案提出根据严格的要求”。镇江中院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强调。
编辑:兴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