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配工三楼摔下致残 法援维权企业作补偿

29.03.2016  09:48

还有三四年,老杨就满六十周岁了,他却在工作中因意外发生工伤。按照相关规定,他可以享受的工伤待遇需要“打折扣”。最终,经过律师调解,上周日,企业将本应补缴的社会保险费用补偿给老杨,作为工伤补助的一部分。

 

车间三楼摔下致残

 

老杨原本是我市一家船用阀门厂的装配工,2013年9月的一天,他准备从车间的三楼坐电梯至一楼拿配件,不料,电梯突然失灵,停在了半空中,老杨一脚踏空,从三楼重重地摔到一楼,当即不省人事,血流了一地。

 

工友们见状,赶紧拨打120急救电话,将老杨送至市人民医院抢救。市人民医院急诊科医生初步检查后发现,老杨为典型的高处坠落伤,就医时出现创伤性失血性休克,T5、T6椎体压缩性骨折,左肱骨骨折,左上臂桡神经受伤,双侧跟骨开放性废水性骨折等。因为老杨身体多处骨折,伤情较为严重,家人决定将他转至上级专科医院继续治疗。

 

在市人民医院住院两天后,老杨被送至上海长征医院继续治疗,后又到上海长海医院康复中心进行康复治疗,共住院三个多月。老杨住院期间,所在企业的负责人对他的病情较为关心,支付了大部分医疗费用,并借款5.6万元用于伙食等其他补贴。

 

出院后,经过近一年时间老杨才基本康复。2014年9月,他向市人社局申请工伤鉴定和伤残鉴定。工伤认定决定书很快就到了老杨手中,但伤残鉴定却一年后才姗姗来迟。2015年11月,经泰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老杨劳动能力障碍程度为七级。

 

拿到了工伤认定和伤残鉴定,老杨向企业负责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要求企业支付补助金和工伤待遇赔偿共计30万元。企业负责人认为费用太高,不愿支付。随后,老杨到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信义诚律师事务所戚桂刚律师被指派为其代理人。

 

工伤待遇面临“打折

 

戚桂刚接手案件后发现,老杨还有两年就达到退休年龄,根据2015年6月1日起施行的《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3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只按全额的40%支付,如此算来,老杨可以享受的工伤待遇不足10万元。

 

虽然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企业支付各项补助30万元,但戚桂刚预见到裁决结果肯定不能让老杨满意,只能想其他办法多争取一些补助。戚桂刚分析,老杨2008年就到该船用阀门厂工作,受伤前,企业并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及其他社会保险,事发后才缴纳了工伤保险。按照相关规定,企业应为老杨补缴各项社会保险,他建议老杨要求企业将这笔费用直接补贴给他,作为工伤待遇的一部分。

 

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六次谈判后,双方达成协议,企业支付老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补、护理费、医疗费、鉴定费、社会保险损失等各项费用18.5万元,扣除老杨先前的借款5.6万元,实际支付申请人12.9万元。上周日,老杨拿到了这笔补偿款。

 

及时申报工伤很重要

 

近年来,随着普法工作的深入,我市企业主的法律意识普遍增强,绝大多数企业为职工购买了工伤保险,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大部分赔偿金由工伤基金支付,但仍有部分劳动者因对赔偿金不满意、企业拒绝配合劳动者进行工伤认定等原因而产生纠纷。

 

戚桂刚介绍,向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需要在事故发生的一个月内申报,如果用人单位不申报,则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在一年内提出认定申请,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等。如果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及其他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就无法申请工伤认定,还需要先申请劳动仲裁确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经过劳动仲裁确认存在劳动关系后,再申请工伤认定,非常麻烦。

 

在市法律援助中心近年来办理的工伤事故案件中,不少受伤职工申请工伤认定时,就被卡在“劳动关系”这一环节上。戚桂刚提醒劳动者,就职前要签劳动合同,以保障自己的权益。即便不与用人单位签署劳动合同,在平时的工作中,也要有意识地搜集能证明与用工单位劳动关系的证据,如工资单、门禁卡、食堂饭卡等,一旦发生劳动纠纷,可以为自己维权增加胜算。另外,发生工伤事故后,要及时申请鉴定,避免因超出认定时效而被相关部门拒绝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