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院:这个案件,被央视、检察日报、扬子晚报都报道了,你还不来关注下?

22.07.2015  19:36
      这是一件精心布局、多人参与的顶包案件,几名罪犯一度几乎得手。可以说,没有我们院检察官的明察秋毫,没有公安机关的通力协作,这件案子的真凶将逍遥法外,而无辜者则要代人受过。

这件案子影响有多大呢?

中央电视台《道德观察》栏目专门一期专题报道,深受大家喜爱的儒雅型主持人路一鸣老师亲自解说。

最高人民检察院主办的《检察日报》“明镜周刊”将在近期予以报道;

省级法制媒体《清风苑》、《江苏法制报》等也纷纷刊登;

大家喜闻乐见的《扬子晚报》同样腾出了版面进行专题报道。

以下这篇,是这件案子最为详尽的报道,文章最后,还附有我们的检察官对案件法律问题的解说,还等什么,赶紧下拉观看吧!

2015年3月30日,李金荣涉嫌妨害作证罪一案经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在法院开庭审理。站在被告席上的他悔不当初,因为正是自己自作聪明录下的三段录音,成为检察官识破一起顶包案件的关键“钥匙”。

简单任务:一件最“普通”的小案件

2013年7月27日,照例是一个灼人的午后,江苏省泰州市医药高新区和怡工地上的工人们顶着毒辣的日头,挥汗如雨地工作着。此时的他们,只想快点结束手上的活计,躲进宿舍美美地喝上一瓶冰镇啤酒。谁也没想到,片刻后,一滩血色,将彻底把他们关于这天的记忆染红。

么得命,把人轧死了!

太惨了,都压成了一堆血糊糊!

快快快,谁去叫救护车!

还是先打110吧!

中午1点多,原本只有机器轰鸣声的工地,忽然被一堆嘈杂的人声填满,工友们不约而同地聚拢在一起,纷纷说着工地上有辆工程车把人给轧死了。有人嚷着要救人,有人吓得不敢看,有人打电话报警,正在大家忙得一团乱的时候,一个年轻人偷偷拨通了一个电话……

接到报警,警察立刻赶到现场,拨开围观人群后,发现一名老人被死死地压在一辆工程车下,浑身血肉模糊,眼见是救不活了。打开车门,一名脸色惨白的中年女子坐在驾驶室里,民警问了她几声,她只是哆嗦着说了几个含糊不清的词儿。

民警见状,就把她和在场目击的另外几个工人都带去派出所做笔录。情绪稳定后,女子很快供述,自己名叫方晓兰,是一名工程车驾驶员,不小心开车撞死老人的,正是她。

案情简单,当事人也已认罪,似乎是一件再普通不过的案件。

然而事实真是如此吗?

疑点出现:反复不定的证人证词

2014年6月16日,公安局以方晓兰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将案件移交泰州医药高新区人民检察院。承办检察官马明明初次翻阅卷宗时,也觉得只是一起简单的刑事案件。但是,细心的她,还是在反复查阅下看出了疑点:犯罪嫌疑人方晓兰虽然承认是自己撞死了人,但在场证人中,除了一名叫洪兴发的驾驶员外,却都没这么确定。他们不是声称自己没看到究竟是谁轧死了人,就是前后叙述自相矛盾。其中,疑点最大的,就是一名叫做陶浩的证人。

陶浩,是警察找到的一名关键性直接证人,现场目睹了整个悲剧的发生。2013年7月27日事发当天,他的证词一开始和方晓兰的完全一致。但仅仅3个多月后的11月15日,当警察对他再次询问时,他的证词却起了大变化。

其实,当时我没有看到事故过程。”陶浩对警察说,“但是,那个老头被轧死后,我看到一个男人从工程车上下来,跑到另一辆车旁,把车上的一个女人叫了下来。两个人说了几句话后,那个女人就上了轧死人的那辆车。工地上也有不少流言说,是男的轧死了人。”他口中的女性驾驶员,就是犯罪嫌疑人方晓兰。如果陶浩说的是实情,肇事者更可能是那名男子。但是,由于陶浩的证词前后出现重大反复,却没有其他任何证据印证,公安局并没有采信他的证言。如此一来, 能够证实事发经过的,最具可信度的证据就是方晓兰的供述和另一名证人洪兴发的证词了。洪兴发的证词也指向了方晓兰,“我当时临时去上了个厕所,回来以后看到小方在开车,一不小心轧到了人。

可是,他们所说的就是事情的真相吗?

马明明继续翻阅卷宗,很快发现,方晓兰驾驶的一直都是尾号为1089的工程车,而肇事车辆的尾号是852,平常正是由本案关键证人洪兴发驾驶。更凑巧的是,马明明从其他证人的证词中了解到,方晓兰与洪兴发,竟是男女朋友关系。而洪兴发,极有可能就是陶浩翻证后提到的“那个男人”。

那么问题来了。

事发当日,为什么方晓兰会开着自己男朋友的工程车,将人轧死呢?

带着疑问,2014年7月16日,马明明向已经取保候审的方晓兰拨去了电话,约她来检察院接受讯问。

当马明明提出自己的问题后,方晓兰不假思索,立刻回答道:“当时,我和老洪都在工地上干活,过了一会,老洪要上厕所,让我替他开一下车,结果我上他的车开了几个来回,就不小心把人轧死了。

看似合理的解释,却令马明明疑窦更生,因为她反复翻阅了方晓兰于2013年7月27日、29日分别在派出所和看守所的供述,里面只提到自己开车轧死了人,对有没有换车、以及为什么换车却只字未提。但方晓兰从看守所刑拘释放后,于2014年1月14日再次接受讯问时,这方面的描述却陡然变得非常详细。这样一个影响事件发展的关键性细节,她在案发后第一时间语焉不详,从看守所回家后却一下子都冒了出来,完全不合常理。会不会,存在有人与她串供的可能性呢?

马明明试探性地向方晓兰问道:“你知不知道,工地上有人说,轧死人的不是你,而是洪兴发?

听到这句,方晓兰立刻忿忿不平地说:“那是工地上在报复我!

马明明问道:“工地什么人要报复你?

老板呗!”方晓兰撇撇嘴,道,“我把人轧死的时候,老板帮我垫了一部分赔偿金,后来我拿不出来,他就造谣说是老洪撞死人的。老板觉得我跟老洪关系好,一定不忍心让他坐牢。

得知这个信息后,马明明发现,原本简单明了的案情,越发扑朔迷离起来——究竟是谁,轧死了老人?工地上的流言,究竟是不是真的?

马明明认为,仅靠这几个人的言词证据,绝对不能就这样草率结案,她决定到亲自工地上走一趟。

现场走访:神秘的“三段录音

2014年7月21日,身着便服的马明明来到怡和工地的现场,向工人们询问当时的情况。没想到,工人们一听到自己问的是去年轧死人的案件,立刻神情紧张起来。态度好一点的,会告诉她自己当时啥也没看到,更多的人则连连摆手,话也不说一句就匆匆走掉了。

偌大一个工地,为什么大家都讳莫如深?这更加坚定了马明明探究真相的决心。她左思右想,还是决定以当初接受询问的证人们为突破口。她一连与几位证人进行了交流,他们的话基本和当初的证词没什么两样,正当马明明觉得泄气之时,一名叫老陈的证人出现在她面前。他的话,令马明明找到了一根“线”:“最近工地上确实有流言,说其实是男的喝酒轧死了人,女的是替他顶包的!

马明明问:“那你的看法呢?

老陈说:“我和大家一样,当时也没看到是谁撞死了人。但到了现场以后,我看到一个女的坐在驾驶座上,旁边站了个男的,满身的酒气!

马明明警觉地问:“既然当时基本没人亲眼看到是谁轧死了人,为什么工地上现在会出现这种流言?

老陈说:“工地上的电脑里面有三段录音,里面的内容你一听就知道,是男的酒后开车轧死了人!

老陈口中的“三段录音”,令马明明大感兴趣。因为本案的证据极少,如果这三段录音能证明是洪兴发轧死了人,那么这就是一起顶包案!

回到单位,马明明立刻联系公安局,请他们通过侦查手段找到这三段录音。公安机关很快在工地的电脑里找到了录音,并送到检察院。马明明戴上耳机仔细聆听,终于听到了一个惊人的事实:第一段录音里,可以听到一个中年男子指使陶浩向公安机关作证,是方晓兰开车轧死了人。第二段录音里,这名男子在厉声训斥洪兴发说:“你说你弄的什么邋遢交易(指做蠢事),大中午的,弄点饭吃吃不就好了,喝什么倒头酒。你看出事了吧!”洪兴发支支吾吾地说:“我就喝了一点!”第三段录音里,男子的语气和缓了许多,对洪兴发说:“这个事情千万不能往上报,这是天大的事啊!事情我帮你蒙掉,也是帮你发儿的大忙!

经过查访,马明明了解到,这名神秘的中年男子,正是工地上的土方承包商李金荣,也是洪兴发、方晓兰和陶浩三人的老板。

掌握了这三段关键证据,马明明有足够的理由怀疑开车轧死老人的肇事者不是方晓兰,而是她的男友洪兴发!而其他涉案人员所做的一切,都是在掩饰这个事实而已!她随即向分管检察长汇报了这一情况。分管检察长随后与公安局相关领导就此案进行了会商,并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时,针对常见刑事案件的特点,该院与公安机关在证据收集上统一了取证标准,紧紧围绕犯罪构成核心要素制作了详细的取证清单。公安侦查人员在办案时必须严格按照清单上列明的要素逐一取证,以此纠偏侦查人员较为粗糙的取证思维和方法,明确了正确的取证方向,确保了证据收集的全面性和及时性。

根据检察机关提供的补查提纲和取证清单,公安机关迅速再次开展侦查,在重新找到了多名证言有较强证明力的证人后,方晓兰终于承认,因为洪兴发酒后轧死人担心被重罚,于是让自己帮他顶罪。公安机关随即撤销了方晓兰过失致人死亡罪一案,并对洪兴发过失致人死亡罪、方晓兰包庇罪立案侦查,并于2014年8月22日提请逮捕至检察院。

掌握了充分的证据后,马明明开始对洪兴发进行讯问。起初,洪兴发拒不承认自己酒后轧死老人,但在马明明有理有据的攻势面前,他的防线终于崩溃,于8月29日交待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至此,整个顶包案件的案情终于完全浮出水面。

环环相扣:自作聪明的“顶包”局

2013年7月27日中午,洪兴发来到女友方晓兰的姐姐家里吃饭,架不住姐夫的盛情邀请,陪他喝了几瓶啤酒。酒足饭饱后,洪兴发和方晓兰回到工地,各自开始工作。

盛夏的午后,天气酷热,火辣辣的阳光照在洪兴发的头上,让本来就已经微醺的他更是酒意上涌,开车的速度不自觉地快了起来。在一次倒车时,洪兴发以为车后没人,又仗着自己驾驶技术好,连看也没看一眼就飞快地把车子向后倒去。

忽然,他感觉车轮好像轧上了一个软绵绵的东西,与此同时,一声凄厉的惨叫也在车后响起!

洪兴发的心猛烈地跳动了一下,他立刻停下车子,打开车门跳了下去。走到车后一看,吓得他丢了三魂,没了七魄——只见一个老人被他轧在了车下,鲜血流得到处都是!

洪兴发头脑一片空白,心里只剩一个念头:“我喝酒把人轧死,是要重罚的!不行,一定要找人帮我!

他立刻想到,整个工地,和他关系最亲密的,当然是就在不远处干活的方晓兰了!他拔腿跑到方晓兰那里,拦下了她的车后,说:“我把人轧死了!我喝了酒,不能被公安抓到,你帮我个忙,就说是你轧死的!你没有喝酒,不算犯法!

方晓兰听到他这么说,也吓得六神无主,想到他是自己的男朋友,平常也是他帮着自己接活,洪兴发又拍着胸口保证自己帮他顶罪不会有事,就依言坐进了肇事车辆里。这时候,工地上的人们才纷纷赶了过来,并报了警。

但两人没有想到,他们的小动作被一直在附近的陶浩看在眼里。趁着没人注意,他立刻打电话给在外办事的土方承包商李金荣:“老板,不好了,咱们工地有人喝酒把人给轧死了!有人已经报警了,听说也要把我叫到派出所去录口供!

一听到有人酒后将人轧死,李金荣也慌了神:“这怎么办!喝酒轧死人,保险公司估计不肯付赔偿金的啊!我是他老板,这笔损失还不是我来承担?

陶浩说:“这你倒不用担心,那人的女朋友帮他顶罪了!

那还好。”李金荣稍微放了心,“有没有人看到男的轧死人?

陶浩说:“好像没有!大家都是出事以后才赶过去的。

李金荣思索片刻,说道:“既然没人看到,那你也别说是男的,帮他一把,就说是女的轧死了人!

陶浩犹豫了一下:“老板,这好像不太好吧?

不太好?”李金荣说,“难道我亏钱就是好事了?听我的没错!

挂下电话,李金荣发现自己不小心按下了录音键,把他和陶浩的部分对话录了下来。这个小意外却让自己灵机一动:“赔偿金即使有保险公司理赔,但还有一部分要工地和肇事者支付。如果到时候方晓兰和洪兴发不肯掏钱,我大可以录下一些‘证据’,将来可以威胁他们!”于是,李金荣之后在找洪兴发就死者赔偿问题进行谈话时,故意提及他酒后轧死人的事实,并录下了两段录音,把它拷在了工地的电脑里。

陶浩到了派出所后,按照李金荣的指示,对办案民警说,是方晓兰开车轧死了人。之后事件进入到理赔阶段,不出李金荣所料,方晓兰果然不肯支付赔偿金。李金荣恼羞成怒之下,将洪兴发酒后轧死人的流言传了出去,想以此威胁方、洪二人。之后,公安机关再次对陶浩进行询问,他也进行了翻证,却因为证据不足而没有被采信。

至此,真相大白,这是一起由私欲和贪念构成的复杂案件:为了逃避责任,洪兴发让自己的女友替自己顶罪;为了减少损失,李金荣指示手下做了伪证,并自作聪明地录下了三段录音。他们为了各自的利益,拼命掩饰事实,却将罪恶的雪球越滚越大,最终让四个人都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经泰州医药高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015年1月9日,法院当庭宣判,洪兴发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方晓兰因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5年4月24日,法院当庭宣判,陶浩作因犯伪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李金荣因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检察官说法:

为逃避责任追究和法律制裁,类似的“顶包”案屡有发生,以我院办理的案件为例,2013年-2015年,司法机关在案件侦查、批捕等过程中发现的顶包案件共有8起,主要集中在交通肇事领域。常见的顶包案件主要有以下这几种情况:一是出于亲情、爱情或友情而为父母、子女、配偶或朋友顶包;二是由于职务上的从属关系不得不“替人受过”,如下属替领导、司机替老板等;三是在醉驾入刑后,有人因案发前有饮酒行为,害怕被司法机关处理或害怕因酒驾被保险公司拒赔,妄图通过找人顶包来逃避法律责任。

顶包案件中,“顶包”虽是其中一个重要环节,但却是后续各种违法行为产生的诱因。如本案中,除过失致人死亡罪之外,还包括包庇、伪证和妨害作证三种犯罪行为。

方晓兰、陶浩、李金荣虽然罪名不同,但存在两点相同之处:他们都是故意犯罪,且犯罪的目的都是为了帮助洪兴发掩盖罪行,以逃避法律追究。方晓兰和陶浩二人,都是在场目击,都在公安机关做了虚假供述或证词,为什么分别被判处包庇罪和伪证罪呢?我们先看看两个罪名的定义。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方晓兰就是为帮助洪兴发逃避责任,而作了假证明;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如本案中,作为证人的陶浩提供了虚假证词。由此可以看出,犯包庇罪的可以是任何一个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只要他对罪犯进行了包庇;而伪证罪的罪犯则必须是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等特殊身份。因此,区分包庇罪和伪证罪的关键,就是确定他们的身份。再来看看指使陶浩作伪证的李金荣,他犯的是妨害作证罪。所谓妨害作证罪,即采用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李金荣自己并没有直接参与到刑事诉讼活动中,而是利用自己是陶浩老板这一身份,命令其作为证人为洪兴发作虚假证明,侵犯的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和公民依法作证的权利,因此以妨害作证罪论处。

顶包”现象较难识别,使法律责任的正确认定增加了难度,耗费了大量法律成本,严重扰乱了司法机关的正常刑事诉讼活动,同时也使被害方的利益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因此在量刑上,检察人员将酌情考虑其性质的严重性,对顶包违法行为从严从快惩治,从而达到震慑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因此,交通肇事后找人“顶包”,实在是下下策,将会导致处罚更加严重,并累及亲友。同时检察官也提醒市民勿因一时“逞英雄”、“讲感情”而破坏司法公正,最明智的选择是劝服犯罪嫌疑人早日自首,争取宽大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