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出台《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暂行办法》

15.07.2016  02:39

      为巩固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成果,规范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促进行业协会商会健康有序发展,近日,扬州市出台了《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暂行办法》(简称《办法》)。

      《办法》明确了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条件,要求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应当遵纪守法,勤勉尽职,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能正常履责,年龄界限为70周岁。

      《办法》规定了负责人选举产生的程序,明确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不得由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公务员兼任。退(离)休三年后到行业协会商会兼职,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办法》要求,行业协会商会法定代表人一般由理事长(会长)担任,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每届任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连任不超过2届。行业协会商会产生新一届负责人后,应当自产生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履行登记备案手续。对违反行业协会负责人任职管理要求的,登记管理机关将对其金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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