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疑遭生父虐待男婴退烧但仍在抢救 警方介入
回顾:男婴疑遭生父虐待,生命垂危
8月7日下午,常州市儿童医院收治了一名来自江阴利港镇的男婴。这个出生仅3个月零7天的宝宝,体重只有3.9公斤,入院时发烧、抽筋,病情比较严重。
常州市儿童医院急诊科副主任李亚明告诉交汇点记者,在对受伤男婴进行会诊时,发现其嘴角有烫伤,腿上有咬伤,身上有五根肋骨骨折,颅骨也有骨折症状,颅内明显出血,怀疑曾遭受虐待。男婴的母亲告诉医生,孩子脸上的伤是被香烟烫的,腿上的伤是被爸爸咬的,至于原因她没有说。让医生和护士吃惊的是,在谈到孩子伤情的时候,这位母亲居然表现得相当冷漠。
“从伤情上判断,应该是受伤有一段时间了,孩子的情况并不是特别乐观。”李亚民副主任说,医院怀疑男婴遭受过残忍摔打,于是选择了报警。当晚,男婴的父亲被从无锡赶来的警察带走。
进展:病情略有好转,正趋于稳定
三个月大的婴儿本应享受着万千宠爱,可这个孩子却伤痕累累。该事情经报道后,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孩子的近况如何?是否已脱离生命危险?一个个疑问牵动着无数人的心。
今天上午,交汇点记者致电常州市儿童医院医务科,一名工作人员称:“情况确实比较严重,院里很重视,正在积极抢救。”很快,宣传科一位工作人员又向记者传来了好消息,受伤男婴病情已略有好转,此前因高烧引发抽筋,在经过一段抢救后,抽筋情况有所缓解,烧也退下来了。
“尽管如此,病情还是很严重,目前仍在ICU抢救。”该工作人员透露,男婴从入院到今天上午一直处于嗜睡状态,身体所需的营养只能从水中获取。至于男婴能否脱离危险,以及后续会有什么后遗症,她称“目前都不好说,毕竟还在抢救”。
律师:如何构罪,应视其出于何种目的
交汇点记者从多方了解到,无锡警方目前已介入调查此事。
那么,男婴父亲的行为是否构罪?若构罪构成何罪,且将受到怎样的处罚?交汇点记者就此采访了北京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曹纯钢。
曹律师表示,本案中,施暴人的行为可能在故意伤害罪和虐待罪间权衡。如何区分两罪?曹律师解释称,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一定严重程度的犯罪行为;虐待罪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的恶劣的行径。二者的区别在于施暴人主观上有无打死或打伤他人的目的性,若有此目的则构成故意伤害罪;若无此目的,仅是出于在精神肉体上的摧残,则构成虐待罪。在量刑比较上,故意伤害罪较重,具体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就本案来看,个人认为应构成故意伤害罪。”曹律师说,从情感上而言,该案中施暴者的行为极其恶劣,应构成故意伤害罪。不过,具体构成何罪还应视其出于什么目的以及使用了什么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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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南京“虐童案”,施暴者获刑6个月
2015年4月4日,一组男童被虐打的照片在网上疯传。照片上,一名男童背部、手臂、腿上布满了伤痕。随后,警方介入调查。
据查,犯罪嫌疑人李征琴与受害儿童的生母系表姐妹关系。2013年6月,李征琴在不符合收养条件的情况下违规将受害儿童带至南京的家中进行抚养。此后,李征琴因为教育问题对受害儿童有过打骂行为。2015年3月31日晚,李征琴再次因学习问题使用抓痒耙、跳绳抽打受害儿童身体,造成其体表分布较广泛的挫伤。经鉴定,受害儿童挫伤面积超过体表面积的10%,属轻伤一级。
同年9月28日、29日、30日,该案经过三天的公开开庭审理,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宣判,李征琴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案例二
母亲打骂女儿,被判虐待罪获判缓刑
近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判决一起案件,被告人王某因打骂女儿被以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
王某的女儿小红系小学二年级在读学生,父母离异后,其随母亲王某来到上海共同生活。2014年6月至2015年4月期间,母亲王某在家全职照顾女儿小红学习、生活。由于望女成凤心切和自身存在一定心理问题,王某以女儿撒谎、不用功学习等为由,经常以用手打、拧,用牙咬、用脚踩,用拖鞋、绳子、电线抽等打骂方式对小红进行体罚教育,致其躯干和四肢软组织挫伤,期间经学校老师、邻居多次劝阻教育仍不悔改。
2015年4月7日,小红就读的学校发现孩子身上伤痕累累后,向公安机关报案。经鉴定,小红的伤势构成重伤二级。随后,经审查批捕,检察机关以母亲王某涉嫌虐待罪向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教育女儿为由,长期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致其重伤,其行为已构成虐待罪,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作者:纪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