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代表蒋永良呼吁关注刑事特困被害人问题
近年来,刑事被害人遭遇严重经济困难陷入困境的案例不断增多,对刑事特困被害人的救助问题也引起部分省人大代表的重视,新华网记者为此采访了长期关注此问题,并且近年来在救助刑事特困人方面有成功经验的无锡市检察院检察长、省人大代表蒋永良。
记者:据我们了解,无锡市检察院促进立法救助刑事特困被害人的事例被评为首批法治江苏建设优秀实践案例,您能不能谈谈无锡检察机关最初为什么会关注到刑事被害人救助这样一个领域?
蒋永良:长期以来,在刑事司法实践中,被害人因犯罪而遭受到的人身、财产损失,主要是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由犯罪人来进行赔偿。但这样一种赔偿途径的缺陷比较明显:其一,如果刑事案件由于种种原因不能侦破,无法确定犯罪人,那么受害人的索赔对象就难以具体落实;其二,即使案件破获、犯罪人被确定,如果犯罪人缺乏足够的赔偿能力,“附带民事诉讼”也会因无力执行而沦为“法律白条”。我们在工作中发现了这个问题,这个问题不解决,就无法修复因犯罪被破坏的社会关系,进而引发新的社会矛盾和纠纷,影响社会和谐。
为最大限度消除因刑事犯罪而引发的不和谐因素,我们先在基层院搞试点,然后全市推开,最后推动立法。在检察机关努力下,2009年4月29日无锡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通过了《无锡市刑事被害人特困救助条例》。经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通过,当年10月1日《条例》正式实施,首开全国同类地方立法先河,为修复被犯罪行为破坏的社会关系、促进社会稳定和谐提供了法治保障。
记者: 从您的讲述中,我们看到检察机关以民为本、执法为民的生动实践,更看到依法治国背景下检察机关的社会责任和使命担当。请您介绍一下《条例》的亮点和特点。
蒋永良:好的。一是明确救急原则。公、检、法三家均可受理救助申请,在救助申请的审批、救助金的发放上有明确时限,保障救助及时到位,解决被害人的燃眉之急。二是坚持便捷原则。受理单位必须对救助工作跟踪到底,确保救助不因诉讼程序流转而停滞,给被害人省去麻烦。三是明确救助范围。“特困”两个字,表明现阶段救助对象是因受刑事犯罪侵害后生活、医疗陷入严重困境的被害人,使救助资金落实更有针对性,体现《条例》制定的初衷。四是落实救助
保障。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刑事被害人特困救助专项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五是实现多元推动。确定刑事被害人救助与社会保障和其他救助相结合的原则,明确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司法、财政等部门协助司法机关开展救助,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参与救助。六是贯彻同城待遇。刑事被害人不管是“本地居民”、还是“外来人员”,只要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遭受犯罪行为侵害且刑事案件属于本市管辖的,均给予平等保护,符合条件的一律纳入救助范围。
记者:制度的关键在于落实。据了解,近年来无锡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取得了长足进展,内容更丰富,举措更多样,成效更明显。您能为我们介绍一下这方面的情况吗?
蒋永良:先用一组数据来说明吧。2012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办理救助案件207件,救助216人,救助金额在2000到1万元的134件,1万元以上的73件,3万元以上的7件。比如,今年惠山区检察院就对一起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刑事被害人家属提供了5万元的救助。
在具体工作中,我们努力做到以下三点:一是紧紧抓住救助后被害人增强了对法律信心、对检察机关信任的有利条件,促进案结事了,消除影响社会稳定的不利因素。比如,滨湖区检察院通过情绪疏导,对一起集资诈骗案被害人莫某进行及时救助,促进了社会稳定。二是将民生意识融入救助工作,改进方式方法,通过电话询访、登门家访、24小时热线等,对被救助人进行跟踪回访,放大救助效果,使救助工作成为服务人民群众的纽带和窗口。如江阴市检察院联合红十字会、江阴日报社,共同向被害人杨某发放救助金6.5万元。三是强化综合救助,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被害人物质困难的同时,加强法律援助、心理扶助、社会救助,体现更多的司法关怀。今年9月,南长区检察院在办理刘某救助案时,24小时内上门送去3万元救助款并对其进行心理疏导,该案被省检察院评为十佳精品案例。
应该说,我们的努力是有成效的。今后我们将继续加强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细化制度规范,整合社会力量,不断解决影响救助开展的资金、人力等问题,让更多被害人恢复对社会的信心。同时我们也积极呼吁社会各界共同来关注和支持此项工作。
记者手记:对特困刑事被害人的救助,表明了检察机关对民生的重视,对弱势群体的关切,让已经遭受刑事案件创伤的家庭感受到来自法治的温暖力量,这是当前社会迫切需要的、是人民群众热切期待的。我们也希望社会各界共同携手,都来关心和帮助这个特殊的困难群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