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谁动了我的版权 苏州首例涉外知识产权案被告人被判决

20.01.2017  01:01

如果时光倒流,我绝不做盗版。”身陷囹圄的邹某后悔不已。作为苏州地区第一起涉外知识产权案件,对邹某侵犯著作权案的查办意义深远。

2013年,邹某在与老乡聊天时得知“盗版CFA书籍(CFA是特许注册金融分析师的简称,CFA书籍由kaplan公司出版)在网上的销路很好”,而这个老乡也似乎靠盗版书捞到了金。从那时起,做盗版CFA书籍赚钱快的想法就一直萦绕在邹某的脑海里。

2015年,邹某在一家代购正版CFA书籍的网店花费15000多元购买了Leve1 1-3三套书籍,拿到了kaplan公司网站的账号和密码,并且下载了Leve1 1-3三套书籍的所有电子档。随后,他找到了上海墨龙印务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负责人陈某,以21万元的价格谈妥了三套书籍共印刷45000本的生意。随后,陈某因为自己来不及印刷,就找到挂靠在上海欣佳印务有限公司的王某、赵某某帮忙印刷,上海弘磊纸制品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负责人吕某某负责装订,最后将成品交给邹某。邹某先后在淘宝“永恒之火777”“金融书城 2016”“苏城办公”等多个网店中销售CFA书籍近2万本,直到被查获时,还有2万多本书籍存放在仓库。

案发后,江苏省昆山市检察院同步启动了提前介入侦查模式,通过阅卷、现场勘查,对证据的收集、固定、保全的合法性提出意见和建议,并配合制定侦查方案。2016年1月14日,昆山市公安局以涉嫌侵犯著作权罪向昆山市检察院提请逮捕犯罪嫌疑人邹某。经审查认为,现有证据证实犯罪嫌疑人邹某侵犯著作权的基本事实清楚,但因为时间关系部分客观证据例如涉案书籍著作权人相关证明、盗版出版物与正版的同一性比对等尚未收集到位,补证的可行性及可操作性较强。于是,该院于2016年1月21日以涉嫌侵犯著作权罪附条件逮捕犯罪嫌疑人邹某。

在作出附条件逮捕决定后,昆山市检察院立即与昆山市公安局、昆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中图公司代表、中信凯岚公司相关负责人、美国kaplan公司亚洲区高级法律顾问召开联席会议,及时督促各方收集或提供相关证据,以完善证据链。

在多方努力下,2016年6月7日,昆山市检察院以邹某、陈某、吕某某、王某、赵某某及上海墨龙印务有限公司、上海弘磊纸制品有限公司涉嫌侵犯著作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2016年8月19日,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邹某、陈某、吕某某、王某、赵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五万至三十六万不等;判处上海墨龙印务有限公司、上海弘磊纸制品有限公司犯侵犯著作权罪,分别判处罚金十五万、十万。

该案被评为2016年度江苏省文化厅知识产权保护十大精品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