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经验:实践与理论并重 打击与遏制齐下

11.10.2016  16:41

  江苏省苏州检察机关承办了全省近五成的电信诈骗案,无论办案数据还是司法实效,均有目共睹,还出台了“苏州标准”——《侦办虚假信息类案件指引》。打击电信诈骗,检察一直在线,“苏州经验”为遏制电信诈骗蔓延提供了有力借鉴。

  打击电信诈骗,司法机关一直在线

  以苏州检察机关公诉部门为例,仅在2012年8月至2016年8月,就办理网络电信诈骗案件163件544人。其中,跨国犯罪案件32件250人,涉及被害人多达740余人,涉案金额高达1.26亿元,通过办案共挽回损失约890万元。2011年的“11.29”跨国电信诈骗案,在马来西亚、泰国、斯里兰卡等3个国家的12个窝点,抓获482名犯罪嫌疑人(其中286名台湾人移交我国台湾地区司法部门处理),引发全国关注。

  首先,通过司法实践创新,打击电信诈骗。传统诈骗案件一般由犯罪分子对被害人直接实施诈骗,可以相互指认,将嫌疑人与诈骗事实建立联系。但电信诈骗案件,双方互不接触,作案手段相似,被害人面多量广,无法陈述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犯罪嫌疑人也无法供述被害人的情况。用传统的印证规则,无法建立不同犯罪团伙与被害人之间的一一对应关系,无法认定事实。因此,我们提出审查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在“人员、信息、资金”方面的“三维”关系,确立犯罪事实。

  一是人员维度的审查。电信诈骗是团伙作案,组织严密,分工细致,各犯罪嫌疑人往往通过“流转单”(“流转单”记载了被害人身份、诈骗数额、时间等等)来传递信息。我们将这些信息与被害人的陈述、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相互比较,查清被害人的身份、被骗时间、金额等要素与“流转单”有无印证关系。如果来源不同的证据要素之间能够相互印证,且排除合理怀疑,就可以认定犯罪事实。如果既没有查获“流转单”等相关书证,也没有调取到通话记录等电子证据,我们就根据犯罪嫌疑人供述的案件细节,将犯罪事实与犯罪窝点建立对应关系。

  二是信息维度的审查。电信诈骗犯罪嫌疑人往往借助网络IP技术,通过语音群呼拨打诈骗电话,所以侦查机关电子证据远程勘验调取的IP地址、通话记录等可以成为案件的核心证据。因为,IP地址与犯罪地址之间有唯一的对应关系,与网络电话的通话记录之间也有唯一的对应关系。我们密切关注侦查机关是否根据通话记录中被害人的信息找到被害人,再结合被害人的报警记录、银行转账记录、被害人陈述与诈骗编造内容的对应性,将被害人被骗的事实与犯罪窝点关联印证。这样,通过IP地址和通话记录的唯一性、确定性建立网络信息链。

  三是资金维度的审查。电信诈骗案件中,侦查人员很难追踪某次具体诈骗资金的流向,但是可以通过重点审查犯罪窝点和银行卡之间有无关联性来判断。有的案件通过交易记录向上倒推后,发现该窝点其他犯罪嫌疑人操作过被害人汇款的银行卡;有的案件在犯罪窝点可以发现被害人汇款的银行卡的卡号、密码等信息。尽管这些证据无法证实被害人是否被该犯罪窝点的犯罪嫌疑人所欺骗,但可建立犯罪窝点与银行卡之间的对应关系,证实两者之间存在密切联系。然后,再结合被害人陈述等证据综合认定犯罪事实。

  其次,科学引入法学理论,解决法律适用难题。我们在办理电信诈骗案中发现,有部分技术人员帮助诈骗团伙提供改号软件、通话线路等技术服务,是电信诈骗犯罪的基础,危害极大。但这些技术人员与实施诈骗的嫌疑人之间互不相识,从无联系,按照普通共同犯罪的理论,难以成立共同犯罪。我们认为,只要有证据证实,技术人员在服务器维护时发现IP地址为国外用户改号或者改为国内司法机关或政府机关号码等行为,则推定其为主观明知。即使技术人员辩解否认该事实,无通谋也未获利,但可视为片面共犯理论。据此,我们对部分技术人员以涉嫌诈骗罪提起公诉,获得法院判决支持。

  针对公司化运作的犯罪模式,犯罪嫌疑人地位、作用、何时视为着手实施犯罪等具体运用法律问题,我们结合理论通说,给出判断标准。只要参加诈骗培训且接打过诈骗电话的犯罪嫌疑人均着手实行犯罪,仅参与培训但并未实施接打电话等行为属于犯罪预备;对受组织者雇佣仅在窝点拨打、接听电话的诈骗人员认定为从犯,对在诈骗中起到了组织、管理作用的认定为主犯等。2013年,苏州市公安局根据检察机关提出的证据认定标准,出台了网络电信诈骗案件的“苏州标准”——《侦办虚假信息类案件指引》,并成为公安部指定的“打击电信诈骗犯罪实战培训基地”,为更好地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民群众利益提供了保障。

  掣肘的难题,打击电信诈骗中的困惑

  电信诈骗犯罪具有主体的组织化、行为的隐蔽性、手段的多样性、犯罪的连续性、传播的广泛性、犯罪成本低、后果难以控制和预测等突出特点,在打击处理过程中存在查处难、取证难、定罪量刑标准难以把握等实际困难。

  管辖权难以解决,贻误侦查良机。电信诈骗犯罪迅速蔓延和泛滥,主要原因是网络提供的便利。犯罪嫌疑人潜伏海外,可以毫无障碍的面向全国实施诈骗。司法机关却是“画地为牢”,仅对本地报案案件有管辖权。查处网络犯罪能力强的司法机关未必能发现本地被害人的案件,而本地被害人报案的司法机关也难以发现恰好实施诈骗犯罪的嫌疑人。特别是跨国的电信诈骗案件,由于司法制度、证明标准差异,导致取证非常困难,很难找到犯罪的完整证据。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不断深入发展,虚拟世界中地域界限甚至国界的划分逐渐淡化,而一些网络诈骗犯罪分子为了逃避打击,通过技术手段使得网络接入地、犯罪地无法查证确认。侦查机关发现此类犯罪线索后,往往受制于没有管辖权,而无法采取进一步的侦查措施,只能通过层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指定管辖,周期较长,贻误战机,导致很多重要证据无法及时收集,影响案件质量。

  取证困难,证明标准高。实践中,网络电信诈骗犯罪行为通过分工协作实施,往往分为“一线”“二线”“三线”等不同阶段,涵盖了购买设备、拨打电话(群发短信)、假冒身份虚构事实、骗取钱款、转账取款等行为过程。如能证明每个犯罪环节的犯罪嫌疑人之间存在共谋或犯意联络,则均构成诈骗罪无疑。但是在实践中,上述环节都是独立进行,往往司法机关只能查获一个环节的嫌疑人,如何定罪成为重大问题。

  铲草除根难,卷土重来易。目前,以我国台湾地区为代表的诈骗集团已彻底转型为严密的公司化运营,而我们近年来打击处理的境外电信诈骗嫌疑人,尽管都是“一二三线”电信诈骗实施者,但都是诈骗集团临时招聘的大陆到境外务工人员,并未触及高层或者骨干。

  诈骗集团在长期实践中总结建立了一整套先进的培训体系和管理制度,只要按照事先设定的剧本照本宣科,很快就能熟能生巧,巧舌如簧。因此,诈骗集团随时有能力开辟新的窝点,招募新的人员加入实施诈骗。

  遏制电信诈骗,需多管齐下

  从实体、程序两方面完善电信诈骗犯罪法律体系。电信诈骗犯罪存在查处难、举证难等现实难题,导致许多案件虽得以侦破,但对部分被告人由于证据、犯罪数额等原因未能追究刑事责任,刑罚的威慑力大打折扣。因此,有必要通过完善法律体系严密法网,加大惩戒力度。

  刑事立法可参照金融诈骗、保险诈骗等模式,将电信诈骗独立成罪,并设计合理的犯罪构成要件、合适的刑种。如继续保留在诈骗罪中,可降低其入罪门槛。借鉴扒窃、入户盗窃、多次盗窃单独入罪的模式,只要实施电信诈骗行为即可入罪。骗取财物或因诈骗行为导致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加大其处罚力度。如在徐玉玉一案中,尽管诈骗金额不足1万元,但却是徐玉玉致死的导火线,理应成为法定刑升档理由。

  完善电信诈骗犯罪上下游行为的立法。首先是破除各种法律障碍,落实电信实名制、金融账户实名制、电信设备、金融行业准入制等制度,从源头遏制电信诈骗犯罪。现在电信诈骗能够得逞的重要原因就是显示司法机关或其他政府机关的电话号码,一定要遏制改号软件、虚拟电话等电信诈骗常用工具的使用,电信运营商应开发软件甄别改号电话通讯,进行拦截或者溯源。

  其次,是对电信诈骗使用的科技手段和相关电信、金融行业进行立法规范,明确并严格落实金融、电信等监管机构和具体运营机构的责任。

  最后,是从严打击上下游犯罪。对于非法获取及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从业人员以及其他人员,应加大打击力度。除按照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外,对于尚未构成犯罪的此类人员,应当对其进行从业限制,禁止其从事能接触公民个人信息的相关行业。另外对于非法倒卖银行卡、手机卡等行为,建议适用刑法惩戒。

  另外,从程序法角度破解网络电信诈骗案件管辖难题。“两高”可针对电信诈骗类型,授权部分经验丰富的地区管辖权,从而实现“谁查处、谁审判”的案件管辖原则。

  加强类案指导,消除模糊地带。通过案例指导等形式,明确电信诈骗定罪量刑标准,消除法律适用的模糊地带和同案不同判现象。上级司法部门应积极遴选典型性案例,就案件办理过程中的“亮点、盲点、争点、难点、新点、热点”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以供下级司法部门案件办理过程中参照执行。

  加强跨境、跨国司法协作、协助。电信诈骗是典型的跨区域犯罪,这就决定了对其防范打击必然是建立在多方协作基础上的,包括跨境协作、境内协作。特别是在跨境协作方面,应当通过国际协商、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在法律框架内积极构建合作模式,并充分发挥国际刑警组织等国际组织和相关基础协议的作用,综合运用多种方式手段,开展跨境联合打击行动,对电信诈骗形成围剿之势。

  加强立法方面的跨境协作,就网络电信诈骗案件的证据运用、惩罚力度等问题达成共识。由于各个国家和地区对网络电信诈骗的观点与态度不尽相同,因而对网络电信诈骗犯罪打击的侧重点有所不同,彼此协调不佳,导致对犯罪行为的放纵。

  加强电信诈骗查处和取证跨境协作。为有效打击电信诈骗犯罪分子,相关国家和地区应着眼于建立较为完善的区域间刑事司法协助和协作,在抓捕、审讯、移送境外犯罪嫌疑人、调查取证、情报通报等方面展开充分合作。(作者系苏州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二处处长)(来源:清风苑 文 王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