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法院个案传播时代价值
本报讯(通讯员赵海生宋华俊记者张羽馨)12月24日上午,苏州中级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该院开展“用公开促公正,建设核心价值”主题教育活动情况,并发布了13件典型案例。
据介绍,这13件典型案例由法官从来自于苏州两级法院近三年来已结案的45万余件各类案件中精心挑选,能够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社会公众生产、生活具有规范、指引作用,对维护社会和谐、促进核心价值观个体养成具有积极意义。
苏州法院发布典型案例树立社会核心价值
以诚立人以信立业
□本报记者张羽馨本报通讯员宋华俊吴 栋
今年10月,苏州全市法院系统开展“用公开促公正,建设核心价值”主题教育活动,全市法院从近三年来已结案的45万余件各类案件中,精选了13个案例,予以公布,以进一步弘扬和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私设暗管排放污水
危害公共安全追责
2006年6月9日,被告单位在常熟注册成立。两被告人在经营该公司期间,为谋取利益,2012年至2014年9月1日期间,在无废水处理设施的情况下,非法从事拉链电镀工艺,并将所产生的废水通过私设的暗管直接排放到城市污水管道。经检测,该废水中含有的铬、镍等重金属物质、总氰化物超过相关排放标准3倍以上。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单位为公司生产需要,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未经安全条件审查,非法储存毒害性物质氰化钠、氰化锌并用于生产,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被告单位未经审批,非法从事拉链电镀加工,并私设暗管排放有毒物质,且非法排放含铬、镍等重金属及含氰化物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排放标准三倍以上,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两被告人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应当以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和污染环境罪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判决被告单位犯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污染环境罪,执行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游某犯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污染环境罪,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许某犯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污染环境罪,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点评】非法储存危险物质、污染环境的行为,对社会和公众造在现实和潜在的危害,影响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依法严惩污染环境的犯罪行为,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
信守承诺
风险自担
2013年2月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积水苏州相城区项目营销代理及咨询合同》一份,约定被告为原告在苏州相城区裕沁庭项目的销售提供咨询、策划、销售代理等服务;原告按月向被告支付保障咨询费,销售开始后,保障咨询费从被告应当获取的销售代理佣金和溢价收入中予以返还;合同还明确约定,如公开发售日后本合同被解除、而保障咨询费尚未返还完毕的情况下,除已返还之保障咨询费外其余保障咨询费还应继续返还。后因项目营销不成功,被告未成功售出任何房屋,原告诉请被告返还其预付的咨询费27万元。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返还原告保障咨询费27万元。
【点评】该案体现了合同诚信原则,合同各方当事人应当信守承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同时也体现了市场经济主体营运风险自担原则。本案中原、被告双方虽然约定了原告应当给付一定的咨询保障费,但该费用并非最终双方结算费用,仅为预付。合同以诚信履行为基本原则,双方理应根据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在被告未成功售出房屋的情况下无权要求获得相应的报酬。因此,双方在合同解除后,有关咨询保障费应当返还。
淡漠职业操守
贪图利益失业
原告离职前在被告某专卖店担任副店长。2014年1、2月期间,专卖店开展营销活动,顾客消费满一定金额,可以加99元换购金钻玫瑰手绳一条。原告利用职务之便,伪造了单据,为其换购了手绳以谋取私利。被告发现后,将其开除。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行为已严重违反了被告单位的规章制度。被告据此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判决驳回原告许某的诉讼请求。
【点评】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对用人单位负有忠诚履行职责的义务,不得损害用人单位利益。该忠诚义务并非来源于法律明确规定,而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劳动者在履行工作职责时应按劳动合同诚实信用工作。
信息公开
收费违规
原告于2013年8月29日到被告处查询企业资料,被告向原告收取了100元查询费。原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被告收费行为违法。法院审理后依法确认被告向原告提供公司登记信息时收取100元费用的行为违法。
【点评】本案中被告以企业资料查询费的形式,向当事人的信息公开申请收费,违反法律规定。对此类信息公开行为,行政机关只能收取复制费,不应收取多余费用。
编辑: 刘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