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环保局举办法律适用座谈会

15.04.2016  17:52

  4月12日下午,苏州市环保局举办法律适用座谈会,邀请该局法律顾问、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朱谦教授主讲。污染防治处、监察支队、环境监测中心等十余名工作人员参加了座谈会。
  座谈会就《大气污染防治法》中提出的“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内容,以及新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是否给行政相对人新设定了义务性规则,如果行政相对人在法定义务以外自建废气处理设施出现停运现象,环保部门能否以不正常运行废气处理设施进行处罚等问题开展了讨论,朱谦教授从法律角度对上述问题的理解和适用阐述了自己的观点。
  通过此次座谈会,相关工作人员对新《大气污染防治法》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对于准确使用环境监管权力和手段和进一步提高环境监管执法水平,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