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围绕城市治理现代化 切实强化法制保障
苏州市历年来十分重视城市治理方面的政府立法工作,将具备立法条件的城市治理方面的立法项目优先安排入立法计划。《立法法》修改后,苏州市围绕做好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领域政府立法权限,突出城市治理领域地方立法和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释工作。
一是立法计划优先安排城市治理方面的立法项目。2016年,地方性法规立法计划中安排了《关于修改等3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立法计划中不但考虑诸如《苏州市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建设促进办法》这样的创制性立法项目,同时考虑原有规章的修改与废止,2016年立法计划中安排了废止《苏州市环古城河水上游管理办法》《苏州市拆除违法建筑实施办法》两个项目,修改《苏州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办法(修改)》《苏州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修改)》两个项目。
二是稳步有序开展城市治理方面的立法工作。2016年上半年,已审核完成《苏州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办法(修改)》、《苏州市拆除违法建筑实施办法(废止)》等项目。《苏州市环古城河水上游管理办法(废止)》、《苏州市公共场所哺育设施建设促进办法》《苏州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修改)》正处于合法性审核中,将于2016下半年报政府审议。
三是集中清理修改完善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的地方立法。2016年,根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的精神,苏州市政府法制办、苏州市编办会同市人大常委会对苏州市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进行了全面梳理与修改,2016年 3月28日,苏州市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等10件地方性法规的修正案(草案)》。2016年4月25日,苏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苏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9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对9件地方性法规的17个条文进行了修改。
四是进一步强化对政府规范性文件法制监督。完成《苏州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规定(修改)》《苏州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的合法性审核工作。启动《苏州市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管理办法》《苏州市园林分类保护管理办法》《苏州市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实施意见》的审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