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城乡生活污水纳入法制规范
23.03.2015 10:48
本文来源: 环保厅
市内小区排水设施由政府统一管理
《苏州市排水管理条例》22日起正式实施。自此,苏州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纳入法制规范,市内所有住宅小区的排水设施养护一律由政府排水主管部门管理。
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苏州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相比,新条例取消了“城市”二字,适用范围从市区扩大到镇村,坚持城乡统筹,确保城乡居民均等享有基本公共服务。苏州市排水管理处处长黄晨介绍,新条例规定,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的监督管理,业务上接受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监督;同时,县级市(区)和镇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村庄排水设施建设资金,村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资金从污水处理费中支出,不足部分由县级市(区)、镇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列支。
市内住宅小区排水设施统一实行专业养护,不管有无物业服务,一律由政府排水主管部门管理,打破了当前住宅小区排水设施养护维修的困惑。另外,新条例还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排水设施,应当符合雨污分流的要求;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向公共污水管道排放污水的,要申领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等等。
(陈雨薇)
本文来源: 环保厅
23.03.2015 1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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