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加大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力度 相关意见本月起执行

30.09.2015  16:52
 

为进一步加大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管力度,苏州市住建局研究制定了《苏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追究若干意见(试行)》。

根据该《意见》,建筑施工企业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对其三类责任人,即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将暂扣1年至3年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暂扣期满后须参加重新考核,合格后方可继续从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如果发生重大或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则注销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并终生不得从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监理企业所监理的工程项目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对相关监理工程师将暂扣1年到3年的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期满后须考核合格后方可重新从事工程监理工作;发生重大或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将逐级报请注销其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并终生不得从事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市外建筑业企业在苏州市承接工程施工、监理过程中,发生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处罚为:一年内发生2起(含2起)以上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或两年内发生2起(含2起)以上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或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的,暂停办理进市备案手续,3年内不允许在该市承接工程;发生重大或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永久不得办理进市备案手续,不得在该市承接工程。

意见》还规定,建筑施工、监理企业发生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也将视情况予以相应处罚,包括1到2年内不得申报资质升级和增加资质类别,直至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