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乘轨交逃票或影响个人信用 车厢吃零食最高罚500
这不是愚人节玩笑,是有法可依的!
新华报业网讯 你是否听过这样一则故事?一位中国小伙到法国留学,他发现公共交通系统售票处是自助的,车站几乎都是开放式,不设检票口,也无检票员,从此他便经常逃票。4年后毕业开始找工作,结局却是他始料不及的。问人事主管,答:我们查“了你的信用记录,发现你有三次乘公交车逃票被处罚的记录,证明你影响了公平秩序。”
“逃票导致信用危机”可不是外国人的专利,苏州很可能年内就实施!昨天记者从交通部门得知,为进一步规范轨道交通管理,《苏州市轨道交通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向社会征求意见。
相比现行的《苏州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新《条例》将轨交的管理上升至法律层面,同时从内容上也更加细化,比如赋予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行政处罚权,并提升了罚款金额,甚至有望将轨交逃票的违法行为与个人信用系统挂钩。
由于该《条例》为征求意见稿,市民可在4月15日前反馈修改意见和建议,寄信至桐泾南路298号(请注明政策法规处收)或发送邮件至[email protected],也可登录客管处网站的“本站公告”板块提交。
站在法律层面管理轨道交通
2011年9月1日起,苏州实施的《苏州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它是从属于法律的规范性文件,违反规定者会面临相应处罚,但处罚力度较轻。
而本次进行公示的《苏州市轨道交通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是具有长期执行效力的法规性公文,全面系统,一旦违反条例内容就等同于违法,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在新《条例》实施后,苏州对于轨道交通的管理直接具有法律效力,且约束力变强。
轨交运营公司拥有现场处罚权
老《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涉及轨道交通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也就是说,现在的轨交公司并没有直接行政处罚权的。
但新《条例》第五条规定:“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负责轨道交通的建设和运营,并按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这就意味着轨交公司拥有了现场处罚权。
例如对乘客逃票、违反环境秩序、危害交通设施设备等其他违法行为,轨交公司可直接对当事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可移交至公安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