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部下”23万转给自己 “前老板”涉嫌诈骗获刑3年
近日,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诈骗的案件。被告人时某通过其掌握的账号及密码,将平台内被冻结的款项私自转至自己的个人账户,给该平台的代理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最终,时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3年5月,时某与朋友共同出资注册成立无锡某科技有限公司,并于同年7月从某支付有限公司(北京)取得了POS机支付业务江苏地区代理权,还发展了周某、王某等人为二级代理。但是,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发生了一系列的问题,时某及其朋友便于2013年11月将该公司股权全部转让给了二级代理周某。
在变更股权的过程中,时某与周某发生了纠纷,他认为周某没有足额支付转让款。怀恨在心的时某想到了通过利用自己掌握的平台账号、密码,挪用平台内的款项来弥补自己的损失。2014年6月11日,时某使用其经营该公司期间所掌握的账号、密码登录该支付管理平台,发现有两笔分别为人民币13.5万元和9.8万元的款项均处于系统审查冻结状态,于是时某通过网络找人冒用两家商户经营者的信息办理了2张银行借记卡。之后,时某依次通过将两笔冻结款申请暂停出款、伪造电子印章加盖在商户法人结算账号变更申请上、通过网络提交变更账户申请、利用平台审查管理漏洞骗得该支付公司同意变更申请的手法,分别于6月17日、19日将上述款项共计23.3万元结算至其伪造的银行卡账户内。
然而,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支付平台上不翼而飞的两笔款项很快就被周某发现了,他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根据该操作账户的登陆IP地址将时某抓获了。最终,法院审理后认为,时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但时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家属案发后也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并取得了该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谅解,对被告人时某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通讯员蔡晓琪张宁婷
本报记者刘梦雪
编辑: 莫小羽、王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