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遏制基于胎儿性别强迫孕妇堕胎的家暴行为
日前,《二胎偷查又是女儿 丈夫竟逼妻子打胎》的消息引发舆论关注。作者认为,孕妇的生理、心理状况有其特殊性,丈夫不对妻子在精神上、身体上予以更多的照料和关护,反而以离婚相要挟强迫妻子堕胎,显而易见是对女性精神和身体上的严重伤害,属于家庭暴力。因胎儿性别鉴定遭受各种形式家庭暴力的孕期女性可以根据自身的需求选取不同的法律救济措施。
丈夫发现妻子怀的是女孩而要求妻子堕胎或者以离婚相要挟强迫妻子堕胎的现象屡见不鲜。反家庭暴力法出台以后仍有类似新闻见诸报端。笔者认为,这种因胎儿是女性而强迫妇女堕胎是典型的基于性别的暴力,属于反家庭暴力法律法规的调整范畴。随着反家庭暴力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和实施,应提高反对家庭暴力、倡导性别平等的意识,加强对妇女的救助和保护,严格遵守有关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法律规定,对这些行为坚决予以严厉打击。
因胎儿性别而胁迫妇女离婚或者强迫其堕胎是家庭暴力
按照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的规定,家庭暴力包含了家庭成员之间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而婚姻法第三十四条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五条均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孕妇的生理、心理状况有其特殊性,丈夫不对妻子在精神上、身体上予以更多的照料和关护,反而以离婚相要挟强迫妻子堕胎,显而易见是对女性精神和身体上的严重伤害,属于家庭暴力。可能有人认为丈夫并没有打骂妻子就不是家庭暴力,笔者认为这种认识是错误的。因为依据现行家暴定义,只要有侵害行为,就构成家庭暴力,并不要求侵害行为造成危害后果。另外,侵害行为的类型也很广泛,可以是实施一定的行动、语言或者以肢体姿态、姿势进行意思表示,并不是只有打骂才构成家暴。
基于胎儿性别鉴定而发生的强迫堕胎不仅是应禁止的家庭暴力行为,在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的当下,也关系到我国人口发展的政策。我国长期以来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以下简称“两非”行为),这不仅有利于反对性别暴力、促进性别平等,更是为了国家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人口可持续发展战略要求严格禁止“两非”行为
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往往是基于选择性别进行堕胎的需要进行的。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由于“两非”行为较为广泛和普遍,导致我国出生人口性别比已经30多年持续处于高位。根据2010年人口普查分县资料,湖北省有16个县市10至14岁人口性别比超过150,其中最高的黄冈市武穴市高达185。经过多年的努力,至2015年我国出生人口性别比持续升高的趋势得到初步遏制。但多年的“两非”行为泛滥恶果隐现,据报道我国男性比女性多3000余万。这隐含了重大的权利保障风险和社会安全隐患。
为了加大整治“两非”行为的工作力度,国家卫生计生委于2014年联合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对《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进行修订工作,规定建立部门合作机制、目标管理责任机制、明确法律责任、建立监管和举报机制等,已于2016年5月实施。
要杜绝两非行为,除了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对其予以重罚,更重要的是在我国所有法律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真正地体现和贯彻性别平等的基本原则,对女性的权利、利益和需求予以和男性一样的关注和保护,并针对女性和男性的不同,对女性予以特殊保护。在性别分析基础上改革性别不平等的法律和政策,全面推进性别平等立法和政策的执行,将性别平等落实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同时,在国家领导层面和社会各阶层、各领域进行广泛、持续、深入的性别平等培训和宣传教育,才能在根本上改变中国社会千百年来的男尊女卑、重男轻女的传统观念,消除“两非”行为的观念基础,保护孕期妇女不因胎儿性别遭受被离婚或者被堕胎等形式的家庭暴力侵害。
被离婚、被胁迫堕胎的孕期女性应寻求法律保护
2016年3月生效的反家庭暴力法反对一切形式的针对家庭弱势成员的家庭暴力,切实保障弱势成员在家庭中的安全和自由。前文所述的被离婚、被胁迫堕胎的孕期女性,可依法获得更有效的法律保护。
第一,男方无权提出离婚,法院依法也不应受理。婚姻法第三十四条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五条均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第二,女方提出离婚的,不受婚姻法第三十四条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五条的限制。女方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提出离婚,并受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保护。此类案件中,因男方实施家庭暴力,女方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如果女方拒绝堕胎并在离婚后生育的,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男方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
第三,女方孕期遇到这种被离婚或者被堕胎等家暴情形,其本人或者近亲属有权依照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向男方或者女方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必须给予帮助、处理。
第四,如果女方或者其近亲属认为男方的行为应受法律处罚,有权依照反家暴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如果公安机关认为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女方及其近亲属可依据反家暴法第十六条请求公安机关对男方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告诫书应当包括男方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男方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均可在涉家庭暴力诉讼中用作认定家暴事实的证据。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书送交夫妻双方,并通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夫妻双方进行查访,监督男方不再实施家庭暴力。
第五,如果孕期女方难以忍受男方胁迫离婚、胁迫堕胎甚至强迫堕胎的,有权依照反家暴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可发出保护令,禁止男方继续实施这种行为和其他家庭暴力行为;禁止男方骚扰、跟踪、接触女方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男方迁出女方住所;或者采取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综上,反家暴法结合此前的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中的规定,对各种形式的针对孕期妇女的暴力行为提供了更多、更好、更有效的预防、制止、教育、惩治方案。因胎儿性别鉴定遭受各种形式家庭暴力的孕期女性可以根据自身的需求选取不同的法律救济措施。家庭暴力不是家务事。对国家而言,保护妇女不因胎儿性别而受胁迫离婚或者堕胎,持续保持对“两非”行为的高压整治态势,是执行我国人口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需求;对家庭和个人而言,这是反对家庭暴力、保障女性权利的需求,也是对国家人口战略的支持和贡献。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