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不该羁押,大家来议议:涟水首次羁押听证

27.08.2015  18:11

  “我觉得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考虑不对他进行羁押。”人民监督员王建华说。

  “这是我第一次参加这样的听证会,没有想到会请我们来评议,我完全同意不对周某某羁押。办案要节约司法成本,实现司法资源利用率最大化。”人大代表陆红梅说。

  这是发生在对周某某故意伤害一案羁押必要性听证会上的一幕。

  8月21日下午,涟水县检察院在听证室举行了对周某某故意伤害一案羁押必要性听证会,这也是该院首例羁押必要性听证会。

  2014年5月24日23时许,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在涟水县涟城镇某KTV包间内,因喝酒问题与他人发生争执。周某某用酒杯砸向他人,致站在旁边的被害人徐某某左眼受伤,经鉴定属重伤二级。周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4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批准逮捕。

  5月25日,周某某的母亲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赔偿被害人徐某某经济损失42万元,徐某某对周某某表示谅解。5月29日,周某某被移送审查起诉。

  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后,周某某的辩护人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请求。该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听取了公安机关侦查人员、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周某某的辩护律师等意见后,决定举行公开听证,听听外部监督员的声音,特别邀请人民监督员王建华、人大代表陆红梅、政协委员孙志国等5名外部监督员进行现场监督。

  参加听证的各方一一陈述各自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并详细阐述理由。听证结束以后,5名监督员对周某某是否具有羁押的必要进行了评议,一致同意对周某某不予羁押,并对涟水检察院拓展监督范围的做法予以充分肯定。

  听证会后,涟水县检察院根据案件事实证据、社会危险性,结合听证情况和人民监督员的意见,当日依法对周某某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