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网络打赏能否返还 南京市高淳区检察院支持起诉获法院认可

15.02.2023  11:22

  9岁的孩子用父母的手机进行网络打,共计打赏金额2.2万元。作为未成年人,其家长能否要求网络运营公司返还打赏金额?近日,由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检察院支持起诉的全市首例未成年人网络打赏民事支持起诉案,获得法院终审裁定支持。

  去年4月6日晚,9岁的小浩拿起了妈妈的手机进行玩耍。不一会,小浩看到一个桌面软件,好奇地下载后点开这个软件,随后又点击进入该软件网络直播间观看游戏直播。小浩看到里面有不少人在刷礼物,他也想刷一个自己想要的礼物,最后也跟着刷了。

  由于小浩母亲的银行卡绑定了微信,微信支付密码又怕忘记写在了墙上,这给其后小浩在网络直播间充值购游戏币、礼物赠送和向主播发红包提供了条件。在4月6日至4月8日的3天时间内,小浩共刷单数十次,共计2.2万元,其中单次打赏500元的就有18次。

  事发后,小浩的家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因无证据证明网络运营公司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情形,公安机关未予立案。高淳区检察院借助侦查协作监督平台发现该案后,经调查了解,认为该案属于民事诉讼调整范畴,建议其先行向法院起诉,同时详细告知检察机关涉未成年人民事起诉的相关规定。

  经过工作,去年11月7日,高淳区检察院发出支持起诉意见书。该院认为,小浩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虽能够独立操作手机、观看直播和打赏,但从其打赏频次和金额来看,连续单次打赏500元共计18次的行为明显与其年龄、智力水平不相适应,也与其家庭日常消费习惯不相匹配。在其法定代理人未对其实施的网络打赏行为予以同意或追认的情况下,其实施的消费行为应当视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同年11月11日,高淳区检察院出庭支持起诉,当庭发表支持起诉意见,获得法院采纳。在责任过错上,法院认定本案原告虽系限制行为能力人,但根据其自述等情况考虑,其对手机网络游戏有一定的认知。原告充值50元(包含)以下的金额宜认定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其主张不予支持。其余充值金额超过50元以上的款项,宜认定系与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该行为事后未能得到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故该部分网络消费关系认定无效。据此,法院一审判决由被告返还购币款13000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后,被告提起上诉,后被终审裁定驳回其诉讼请求。

  副检察长陈强介绍,为进一步督促履职,针对该案的发生,该院对小浩父母发出《督促监护意见书》,将他们纳入家庭教育指导乡村工作站的指导对象,定期开展家庭教育指导。与此同时,该院办案检察官通过走访部分学校、社区,发现多起未成年人参与网络打赏民事纠纷。对此,高淳检察院进一步打好组合拳,促进综合保护,除了积极落实普法责任制,今年以来利用各种平台,专题开展普法宣传教育,还拍摄未成年人网络打赏法治宣传情景剧,通过法治副校长等渠道发送至各中小学校家长群,提醒家长警惕孩子沉迷网络打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