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撞伤人保险公司赔12万 法院建议设新型险种
私家车变“网约”,送客过程中却撞伤了人。事后保险公司以车主改变用车性质为由,拒绝对事故产生的费用进行赔偿。昨天,江宁法院淳化法庭对该案进行了一审宣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还是要赔偿12万元,其余由车主自己承担。
女子被网约车撞颅脑损伤致轻度精神障碍
去年夏天,王梅骑电动车路过江宁一个路口时,被一辆右转私家车撞上。王梅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被诊断为急性闭合性重型颅脑损伤,医疗费就花了近10万元。开车撞伤王梅的,是私家车主吴军,当时他正在滴滴快车上接单送客。事发后,吴军在医院垫付了近6万元医疗费,保险公司垫付1万元。后经鉴定,王梅颅脑损伤,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构成九级伤残;颅骨缺损6平方厘米以上,构成十级伤残。司法鉴定显示,颅脑损伤导致王梅日常生活需要他人帮助,也导致她有轻度精神障碍。
由于事发地并没有监控设备,事发现场无法还原,交管部门不能查清双方是否有人闯红灯,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中对双方责任未进行划分。今年5月,王梅将开滴滴接活的吴军及保险公司作为被告,诉至江宁区人民法院,索赔包括医药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25万多元。
保险公司需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12万
吴军的私家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100万元商业险。不过,在得知吴军当时是在跑滴滴拉活后,保险公司拒绝了吴军的理赔要求。保险公司称,《保险法》第52条规定称,如果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车主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重新约定保费或者解除合同。吴军用这辆私家车作为网约车接单,属于营运行为,理应按照营运车辆的保费投保。
不过,吴军却称,自己跑网约车并不是营运活动,另外自己投保时,保险公司也没有明确介绍这个免责条款,属于未尽相关告知义务。
昨天上午,江宁法院在淳化法庭对该案公开宣判,法院首先对交通事故责任进行划分,认定吴军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在保险赔付方面,法院认为吴军通过打车软件接网约车订单,有收取费用的意图,且所载乘客与他没有特定关系,符合营运的特征。通过对吴军行车路线和上下班位置的分析,法院认定交通事故的发生跟吴军的载客营运行为具有因果关系。
由于吴军开网约车接活属于营运行为,却没有及时通知保险公司更改保险种类,保险公司拒赔商业险获得了法院支持。王梅损失共计27.9万余元,保险公司只需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12万元赔偿,剩余的15.9万元则要吴军自掏腰包,这费用都能买一辆小轿车了。
法院还特地向江苏省保险行业协会发出司法建议,建议设立专门针对网约车的新型险种,满足社会新需求;并加强对网约车免赔条款的提示、说明,引导客户投保针对网约车的保险。(文中当事人系化名)记者 钱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