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做好粮食收购许可“前置”改“后置”后市场准入工作的思考

20.04.2015  13:46

 

2014年10月23日《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明确,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的粮食收购资格认定,由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第51项),即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许可审批、后继监管和服务工作也发生了改变,如何适应审批的新变化,工作的新要求,切实转变工作职能,创新服务方式新常态,更好的创造便捷的服务环境,是当前各级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迫切需要思考的问题。

实行“先照后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办理营业执照时,不论经营主体类型如何,只要申请者要求,均在其经营范围内标注粮食收购(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并以提醒函的形式,提示领证者须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粮食部门社会认知度。

实施“先照后证”,是国家切实转变政府工作职能,减轻企业负担,解决企业市场准入手续办理难的一项重要举措,宽松准入、加强严管、放管并重是政府现在乃至今后较长一段时期加强市场建设工作的理念,做为粮食行政许可管理部门,如何适应工作方式的新常态,切实转变工作方式,做好新形势下粮食收购市场准入工作,保证改革措施的顺利推进,建议加强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修改规章,在法律层面上对制度加以完善

国家调整粮食收购许可审批后,只要申请者要求,均在其经营范围内标注粮食收购(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取消了年收购量50吨的附加提示,这是否说国家取消了在“前置”许可时,年收购量低于50吨以下个体工商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可不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的限制,与《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凡常年收购粮食并以营利为目的,或年收购量达到50吨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必须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年收购量低于50吨的个体工商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无须申请粮食收购资格是否矛盾。如果年收购量低于50吨的个体工商户,不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醒函的提示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粮食收购许可,粮食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还需不需去甄别取证从业人员收购量是否超过50吨的问题,这需要国家、省粮食局尽快修改《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粮食局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粮食局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苏粮调[2004]45号)相关条款,或以文件的形式告之。

2、加强宣传,进一步营造依法管粮的社会氛围

国家调整粮食收购许可审批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已为我们的市场许可准入工作对当事人给予了提醒,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还应该充分利用《粮食流通管理条例》颁布纪念日,3.15宣传日,世界粮食日,走进政风、行风热线等重大时刻契机,通过各类媒介加强宣传,扩大社会知晓率,让“后置”许可前年收购量低于50吨未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的个体工商户,知晓国家政策的变化,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和提高粮食经营者的法律意识,在条例许可的框架内依法开展粮食经营。

3、转变方式,切实把控好准入门槛

国家实行许可审批“先照后证”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适应政策的变化,仍然坚持严控准入条件,认真审核,源头把控,一方面切实转变工作方式,热情服务,指导申请者填写、提供相关申请资料,对资料齐备者,及时依法办理许可事项;另一方面要严格把控准入资格,对条件不具备、社会诚信度不高以及对其申请资料作出材料补正通知后仍不能达到许可条件的申请者,要及时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耐心做好解答工作,取得申请者的理解和支持。

4、加强沟通,加快部门间合作步伐

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合作,主动沟通、协调相关工作,及时提供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变更、注销、信用等级等信息,特别是沟通加强年收购量低于50吨的个体工商户资格许可证办理工作,力争在最短的时间内,将全社会粮食经营者都纳入到许可经营的体系中来,真正做到应管尽管,不留死角,切实依法维护粮食收购市场的稳定。

                                                                                      (大丰市粮食局    庄长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