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立法保障辅警“履职有据” 拓展职业空间
5月12日开幕的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听取和审议《江苏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草案)》。这部条例将对我省警务辅助人员在执法活动中的职责定位作出明确规定,使他们的履职行为有法治保障。
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平安法治建设任务不断加重,警力日益紧张。省公安厅提供的数据显示,去年,全省110报警服务台共受理需要公安机关处置的有效警情,与2003年相比增长166%;公路总里程、高速公路里程、机动车保有量、驾驶人较2003年分别增长38%、134%、181%和270%,流动人口增长179%。
治安形势日益复杂、工作任务日益繁重,但警力编制一直没有增加。省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的一份调研报告指出,全省警力占实有人口万分比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为缓解警力不足的矛盾,全省公安机关普遍建立警务辅助人员队伍,分布在派出所、交警、巡特警等基层部门。
全省警务辅助人员在街面值勤巡逻、疏导交通、社区防控、窗口服务等岗位上积极作为,仅去年就直接或协助抓获嫌疑人12.3万余名,成功调处社会矛盾纠纷51.5万余件。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警务辅助人员在抗疫一线发挥了不可或缺的作用。2017年以来,全省有38名警务辅助人员因公殉职,此次抗击疫情就有7人倒在工作岗位上。
警务辅助人员深度融入公安机关打击犯罪、维护稳定、治安管理、执法服务全过程,但履行职务主要依据相关文件和政策规定,缺乏明确法律法规规定。省公安厅主要负责人认为,通过立法,可以厘清警务辅助人员与人民警察的职责边界,促进警务辅助人员规范开展辅助警务的各项活动,同时也能将公安民警从非执法岗位上置换出来,充实到基层和一线实战部门,实现有限警力资源的优化配置。立法也有利于构建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警务辅助人员高强度高风险职业特点相适应的经费、薪酬、待遇保障机制,消除或减轻警务辅助人员的后顾之忧,保障队伍稳定发展。
省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指出,许多警务辅助人员工作冲在一线,但法律地位不明、职责权限不清,需要通过立法保障“履职有据”。条例草案综合各种规定、我省经验和各方意见,设专章重点界定警务辅助人员的职责权限,规定警务辅助人员应当在人民警察的指挥或带领下协助开展工作,且不得从事依法必须由民警从事的工作,以及国家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工作;分别规范了勤务警务辅助人员按照公安机关规定的工作规范和在人民警察的带领下依法开展工作、使用装备警械,以及文职警务辅助人员协助人民警察开展工作的具体情形,并明确警务辅助人员的权利、义务。
省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认为,地方立法不能突破上位法规定,一方面要积极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呼吁,加快国家层面相关立法;另一方面将警务辅助人员职责权限分类予以规范。由此,省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审议草案后建议,进一步具体列举警务辅助人员不得从事的工作,同时凡不涉及公民权利义务、不具有强制性质的服务保障类事务,可以考虑由警务辅助人员独立开展,其他警务辅助活动则应当在人民警察带领下开展。
警务辅助人员培养周期较长,但晋升空间有限,职业前景不明,队伍很不稳定。条例草案从管理体制、履职保护、责任归属、经费待遇等各方面作出系统规定,明确警务辅助人员协助民警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后果由所在公安机关承担,并分别就警务辅助人员的休息休假、社会保障、医疗救治、抚恤优待等作出规定,并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因警务辅助人员依法履职的行为,对其及近亲属实施滋扰、恐吓、威胁等行为。
省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审议后提出,为维护女性警务辅助人员合法权益,建议在社会保险中增加生育保险。警务辅助人员殉职后的抚恤待遇偏低,调研中警务辅助人员对此意见较为集中,建议“警务辅助人员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参照人民警察享受抚恤以及其他有关待遇”,使相关规定更加公平合理。
在省人大常委会组织的调研中,一些警务辅助人员代表提出,他们退休后普遍待遇不高,希望能让干得好的人有更好的出路。由此,省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建议,对于特别优秀的警务辅助人员,可以按照法定程序推荐到有关单位和组织任职,以及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为人民警察,拓展其职业发展空间。(陈月飞)
原标题:界定职责权限 拓展职业空间 我省立法保障辅警“履职有据”
编辑:顾名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