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杂费

13.10.2016  19:21

昨天,记者从市财政局获悉,今年秋学期起,我市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已收取学杂费的普通高中将按要求于2016年10月底前退还相关费用。

 

根据相关政策,免学杂费对象为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其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符合国务院扶贫办发布的《扶贫开发建档立卡工作方案》相关规定,在全国扶贫开发系统中建立电子信息档案,持有《扶贫手册》的普通高中学生。免学杂费标准按市政府及物价、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学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

 

今年秋季学期开学时,已收取学杂费的普通高中,将按要求及时向学生退还已缴纳的2016年秋季学期学杂费(不含住宿费);按学年缴纳学杂费的,将一次性退还学生。学杂费退还工作最晚于2016年10月底前完成。公办学校按照“收多少,退多少”的原则,向符合免学杂费条件的学生退还实际收取的学杂费。民办学校按我市同类型公办学校退费标准退费,学杂费标准高于同类型公办学校的部分可不退还学生;低于公办学校学杂费标准的,按学生实际缴纳学费标准退还。

 

为保证普通高中正常运转,避免因免收或退费造成学校出现资金缺口,市财政局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及时将补助资金拨付到普通高中。市财政和教育部门将按要求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虚报学生人数、骗取财政资金等行为,依法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