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擅自处分共有财产 无效

05.02.2016  13:23

  新华报业网讯(通讯员 施燕萍 刘志东)原告于某与被告严某系再婚夫妻,1997年登记结婚,后于2014年12月离婚。离婚时协议约定原住房产权归于某所有。但严某与前妻的儿子却认为,该房屋在翻建时自己参与出资建造,故房屋产权自己应有份额。而严某的母亲也称该房屋原系自己与严某父亲所有且严某父亲去世后自己一直居住其中,故其也有份额。几方争论不休,于某即以严某为被告起诉至张家港法院,要求法院确认该房屋全部归其所有,严某的儿子及严某的母亲作为第三人也参加了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所涉房屋项下的土地系农村宅基地,具有较强的身份属性,应根据翻建时各方出资以及居住的实际情况等综合考虑权属问题。认定该房屋属于某、严某、严某儿子、严某母亲的共有财产,份额各占30%、30%、 25%、15%。于某与严某离婚协议约定侵犯了其他共有人的权益,属无效约定,但鉴于严某自愿将自己一方的份额给于某,最终法院判决于某对该房屋享有60%的份额。

  法官点评: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本案中,于某与严某离婚协议约定未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故不具备法律效力。

编辑: 金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