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期间再犯罪率0.2%

15.02.2016  09:58
      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在维护社会稳定中发挥了积极作用。2015年,新接收社区服刑人员46.4万人,解除矫正49.8万人(含符合条件特赦的部分社区服刑人员),全国社区服刑人员在矫正期间再犯罪率一直处于0.2%的较低水平。

 

  社区矫正工作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刑罚执行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决定》先后就“完善社区矫正制度”“制定社区矫正法”提出明确要求。

  司法部社区矫正管理局局长姜爱东今天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我国社区矫正工作自2003年以来,经过试点、扩大试点和全面试行,于2014年进入全面推进的新阶段。经过近13年的发展,各地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不断加强,各项制度不断完善,社区矫正教育管理不断规范,社区矫正工作水平不断提高。

  姜爱东说,社区矫正继承了我国原有管制、缓刑、假释等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是对非监禁刑罚执行措施的制度性重构,其制度内涵更加丰富,执行措施更加全面。它融监督管理、教育矫正与社会适应性帮扶为一体,有利于促进社区服刑人员重新融入社会。特别是社区矫正工作规模的扩大,使得非监禁性刑罚的功能发挥更加充分,优势体现更加明显,初步形成监狱与社区矫正工作互相衔接、相辅相成的刑罚执行工作新格局,符合中央“完善刑罚执行制度、统一刑罚执行体制”的改革要求,有利于合理配置刑罚执行资源,科学有效地执行刑罚,提高刑罚执行的专业化水平和执行效率。

  据介绍,社区矫正工作开展以来,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充分发挥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的职能作用,严格落实定期报告、走访、外出审批、居住地变更审批等监管制度,探索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加强日常管理和考核,确保社区服刑人员不脱管失控。对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符合收监条件的社区服刑人员及时依法提请收监执行。进一步丰富教育矫正内容,创新分类分阶段矫正、心理辅导、个案矫正、社区服务等方式,提高教育矫正效果。充分利用城乡社区、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资源,调动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的积极性,促进社区矫正社会化。截至2015年底,全国共有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司法厅(局)经所在省(区、市)、兵团编办批准设立了社区矫正局(处);98%以上的地(市、州)和97%以上的县(市、区)单独设立了社区矫正机构;全国共有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工作者8.3万人,社会志愿者69.0万人;全国已建立矫正小组67.2万个。随着社区矫正工作的全面推进和社区矫正制度的进一步健全,社区矫正在贯彻落实国家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推进平安中国建设方面发挥的积极作用将日益显现。

  北京等地组织过有关社区矫正的社会专项调查报告显示,社区群众普遍认为,实施社区矫正制度后,社区的安全度得到了有效提高。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以及澳大利亚、美国、英国等国家的相关组织参观了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给予了积极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