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务求“四个统一”

24.11.2014  12:32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唯一正确道路,也是贯穿《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的一条红线。作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就和经验的集中体现,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既是政治抉择,也是使命担当,更是历史必然。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离不开法治引领;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离不开法治保障;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离不开法治规范。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要做到四个统一。

  一是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与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的统一。《决定》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依法执政确定为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从字面上看,方式意为方法、手段,把法治作为一种手段,似乎只承认其工具性价值而忽略了伦理性价值,这并不准确。基本方略主要是从宏观战略层面提出的原则、方针和战略。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是一项伟大而宽域的事业,必然要确定一个大的原则、战略和行动指导。“小智治事,中智治人,大智立法”。充分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始终把法治放在党和国家大局中来考虑、来谋划、来推进,是党历经多年摸索而总结出来的战略选择。把依法治国语境下的法治思维法治方式运用到执政工作中就是要依法执政。这种方式不是凌驾于法律之上,仅仅把法治作为一种治理的工具。恰恰相反,“依法执政,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根据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本经验,在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坚持党的领导,完全可以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与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统一起来,并通过“三统一”“四善于”,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是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统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体现社会主义法治内在要求的一系列观念、信念、理想和价值的集合体,是指导和调整社会主义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方针和原则。以崇尚法治、依法治国为核心内容的法治理念是对法治理论的核心概括,是开展法治理论研究的根本遵循。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为主要研究对象的法治理论,必须坚持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主导下,积极汲取中华法律文化精华(如“人为称首”、德主刑辅),借鉴而不照搬国外法治有益经验(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力制衡、保障人权等),结合国情进行合理扬弃、创新发展(如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人民调解制度等),最终形成一套逻辑自洽生机勃勃的理论体系。为此,《决定》旗帜鲜明地提出了一系列符合现代国家治理和适合历史传统与国情的法治理论,既强调制度的约束,又关注社会和公民的参与;既强调法治的规范作用,也重视德治的教化作用;既重视现代国家治理的一般规律,也注重法治与历史、社会和文化条件的高度契合。将这些新观点、新论断、新阐述融为一体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行动指南。

  三是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统一。法治思维是基于法治的固有特性和对法治的信念,认识事物、判断是非、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是一种以法律规范为基准的逻辑化的理性思考方式。法治思维是规则思维,也是权衡思维;是权力权利思维,也是责任义务思维;是程序性思维,也是建设性思维。它要求以合法性为判断起点,以公平正义为判断落点。对公权力而言,“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对私权利而言,“法无禁止即可为”。法治方式是运用法治思维处理和解决问题的行为方式,是法治思维实际作用于人的行为的外在表现。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是主观与客观、内在与外在的关系。法治思维影响和决定着法治方式,法治方式固化和升华法治思维。对于公职人员而言,依法执政必须学会运用法治思维和运用法治方式,将习以为常的行政思维、领导思维、管理思维转变为法治思维,形成依法执政、依法履职的自觉。对于社会公众而言,法治是凝聚社会共识的最大公约数,是日常生活的一种样态,要运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养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条件反射。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改革问题时,一方面要强调重大改革举措要于法有据,另一方面也不能因为现行法律规定就不敢越雷池一步。正所谓“苟利于民不必法古,苟周于事不必循旧”。需要推进的改革,可以进行特别授权,或者等将来修改法律规定后再去推进。

  四是建设法治国家与法治中国的统一。广义上的依法治国包括法治国家和法治中国。法治国家指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理国家。其对象既包括政治意义上的国家,也包括一般意义上的社会。虽然社会自治是一项基本通则,但在法治体系中,法律既规定国家生活,也干预社会生活。如果把法治社会从法治国家概念中剥离出来,就会影响其整体性价值体系建设。按照党的十八大的规划,法治国家的蓝图是,到2020年,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在学者看来,法治中国作为政治命题,具有综合性、历史性与动态性。这里的中国是一个完整的概念,包括大陆、台湾、香港和澳门等地区。尽管台湾和大陆尚未统一,但一个中国范围内的法治是大家共同分享的价值,也是增强民族凝聚力的重要表达。说法治中国是法治国家的“升级版”,除了承继法治的时代禀赋外,法治中国的概念可以明确它的建设方位是在中国而不是在别的国家,向国际社会表明作为共同体的“中国”当下实行的是法治而不是人治,传递的是中国积极参与国际社会法治对话的勇气与自信。

  “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只要在宏观定位上把法治作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在实践要求上把法治作为管理社会的基本方式,在文化追求上把法治精神当作主心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就一定能迸发生机与活力,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作者为最高人民检察院计划财务装备局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