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以“拼”劲促和谐——记连云港赣榆区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副主任卢干景
本报特约记者 张全连 梅花琳 本报记者 施为飞
“干景说话公道,能断百家事。”“有啥解不开的事,找干景,他来了,矛盾迎刃而解,我们都信他、服他!”“他是调解战线上的‘拼命三郞’。”……
在连云港赣榆区,谈起区司法局副局长、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常务副主任卢干景,无人不晓。
“干景善于用真情化解民怨,用实招服务群众。”赣榆区司法局长李超凡介绍,卢干景扎根基层调解工作17年来,凭着“不怕跑断腿、不怕磨破嘴、不和解不放弃”的拼劲,“揽”下辖区矛盾纠纷,在人民调解战线上干出了别样的风景。创新出“五有融合式调解法”,成功调解矛盾纠纷1000多件,其中去年,他就成功调解疑难复杂纠纷68件,成为当地群众离不开的解愁人。
柔情调解,使双方当事人心悦诚服
“法是依据,情是钥匙,理是根本。这是老卢化解矛盾的窍门。”赣榆区司法局基层科长张兴娟告诉记者,卢干景将老百姓的利益放在心头,经常加班加点,走村入户实地调查,调解断案释法明理,拉着家常了解民情。
2016年9月3日,赣马镇董大园村不满10岁男童倪晓(化名)在玩耍时不慎落入池塘溺水身亡。
事发后,倪晓奶奶连续多日茶饭不思,靠挂水维持,其父母经此打击,精神接近崩溃,每天跑到儿子溺亡的池塘边喃喃自语,要与土地承包者同归于尽。
镇有关部门建议先安葬死者,但倪晓家人坚持“等拿到承包方赔偿款后再安葬孩子”。为此,倪晓家人与开挖鱼塘承包方闹得不可开交。
此时已接近中秋节,如不及时平息事态,很可能发生意想不到的后果。卢干景了解情况后,立即带领调解小组奔赴现场调解。
“孩子不慎掉进鱼塘失去生命,我们也很痛心,将心比心,这个事情发生在家庭,都不好受。从人道主义考虑,给予一定的赔偿,也是对死者家属的慰藉”。“孩子发生意外溺亡,做家长的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卢干景循循善诱,向各方当事人释法明理。经卢干景反复沟通磋商,最终达成赔偿协议。至此,这起纠纷圆满调结。
以理服人,矛盾纠纷面前从不退缩
多年的调解工作经验,让卢干景深知,以理服人,以情动人,加强与双方当事人的沟通,是化解矛盾纠纷的法宝。
石桥镇村民张桦(化名),自2004年起,围绕祖宅纠纷、申请宅基地未果等问题,多次对区政府、国土局等有关单位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申请信息公开等事项。在各类网站、论坛发表言论,造成不良影响。
“天王老子来了我也不买账!”卢干景第一次上门做工作就吃了个“闭门羹”。
卢干景没有放弃,顶风冒雨连续三次登门,张桦被其真诚打动,认为卢干景值得信赖,便倒出了自己的苦水。“老张,你放心,我会帮你按政策法规协调落实宅基地以及争取损失补偿问题。”卢干景安慰道。
接下来三个月,卢干景数十次往返当事人家、镇、村、有关单位,积极与村委会、国土所、镇政府协调沟通,到该村实地勘察,落实拟规划的宅基地位置、确定经济补偿方案。在卢干景的努力下,张桦与村委会达成了“重新安排宅基地并给予经济补偿”的协议。
“法律不应该是冰冷的条文,调解员不能机械地依据法律条文调解,而应充分平衡各方利益,找到各方都能接受的平衡点。在这方面, 卢干景是老手,也是高手。”赣榆区司法局宣教科科长祁昌玲说,卢干景是既能吃苦,又有谋略的“调解专家”。
依法劝导,真心实意为群众解决“挠头事”
“做调解工作不仅需要耐心、爱心,更要将心比心,切实为群众着想,真心实意地为他们想办法。”这是卢干景时常挂在嘴边的话。
2016年初,湖北籍30岁的李某带领老家9名农名工来连云港某钢结构有限公司打工,工程结束后,发包方王某未按所订协议履行,拖欠工人工资21820元,遂双方因劳动报酬问题发生纠纷。
于是,血气方刚的李某等人到区信访局上访,言语犀利,情绪激动。自称“外地人受欺负”,这起群体性讨薪事件,如处理不当,很可能升级造成不良影响。
“你们手中有欠条,先不要急,现在是法治社会,请相信法律能解决问题。”卢干景闻讯后,当即采取“背靠背”方法,做双方思想工作。
最后,经卢干景多方努力,王某现场支付9名农名工工资。一起跨省群体性纠纷就此平息。
“调解一起纠纷,和谐一方百姓。每次调解成功,我都会和当事人一样如释重负。”卢干景认为, 虽然岗位平凡,任务繁重,但群众和谐无小事。要想打破坚冰,解开群众“剪不断,理还乱”的心结,必须寻找最佳时机,找准最有利的切入点,用真诚的态度,不偏袒任何一方,从法律、感情角度,真心实意为群众干实事,解难事。
“哪里有矛盾纠纷,哪里就有他的身影。”采访中,区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穆团厚说:“基层调解工作纷繁复杂,但卢主任十几年如一日奔走于大街小巷,村头田埂,对群众倾注一个‘情’字,处理案件牢记一个‘公’字,调解矛盾突出一个‘细’字,他是我们学习的榜样!”
正因为如此,卢干景收获了太多的标签,先后获“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员”“全省防激化先进个人”等荣誉;前不久,在“感动江苏十大人物”评比活动中,他再次荣膺提名奖。
来源:江苏法制报,2017年4月24日,第A01-A0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