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眼:逾六成受访者不信任网络募捐,怎么破?

17.07.2015  1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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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xh.xhby.net

  逾六成受访者不信任网络募捐、捐款网友以涉嫌诈捐报案……

  网络募捐,赢得信任并不易

  CFP供图

  

  4岁南京女孩柯蕾因患罕见疾病脊索瘤而生命垂危,她的父母为抢救孩子,在网上短短半个多月就募集到600多万元捐款。然而巨额善款也使这家人遭受众多质疑。16日下午,数十名质疑善款使用问题的网友和捐款者以涉嫌诈捐为由,向公安机关集体报案,要求柯蕾父母返还善款。无独有偶,由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上周对1737人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虽然47.4%的受访者曾通过网络平台参与过捐款,但仅28.5%的受访者信任网络捐款中的慈善组织或募捐个人,62.4%的受访者担忧在网络募捐中存在诈捐、骗捐风险。

  网络募捐风险也是制度的风险

  论网络募捐的形态,套用一句时髦的话或可称之为“互联网+公益”,内核虽然是公益,但因信息化、媒介化,募捐不再受到时空的限制,客观改变了公益运作的环境以及公益行动的效率,展示出前所未有的活力。尤其是网络直捐,促进了点对点爱心汇聚的无缝对接,为受助者解困提供了强有力支撑,短短数天之内募集善款,动辄数十万,甚至达到几百万。

  单纯就互联网来说,它带来的不只是方式的变革,更有规则的颠覆,传统的道德、法律、规则等在互联网面前或多或少都面临着失灵的危机。譬如,网络谣言、人肉搜索、网络诈骗等等,网络的虚拟性成了助长人性之恶的温床,互联网的双刃剑体现得淋漓尽致。应当来说,互联不过是工具,“互联网+”是有形社会向网络的延伸,如何趋利避害,根本还是有赖于网络法治化,重构规则体系,有效规范互联网相关的种种行为和关系。

  对于慈善来说,建立在朴素伦理上的道德诉求,真实、责任和透明,永远不会改变,变化只是保障这些诉求得以实现的规则与机制。坦率地讲,即便是传统公益慈善,也还有诸多模糊地带,在法外之地野蛮生长,募捐的秩序大多凭天然良知和道德来维系。国内目前仅有的《公益事业捐赠法》,仅适用于向公益事业单位捐赠行为,对社会公益组织和自然人之间的捐赠并不适用。众所周知,道德自律向来都非绝对可靠。所以,这些年来不管是官方慈善,还有民间公益组织,或多或少都面临着信任危机。

  而当慈善遇上互联网,慈善的道德风险与网络的规则风险注定会叠加在一起。回顾这些年的网络募捐,似乎正在走向炒作化的模式。很难想像,仅凭一个噱头、一个催泪的故事,就能包办慈善的全部内涵,就能保证社会的爱心不被消费和欺骗。恰恰相反,越来越多的网络直捐事件,在经历煽情冲动之后,质疑反转正在成为常态。譬如,“携款离去”、“慈善购车”,还有,如求助者经济条件存疑的、受助者死亡余款如何处置的、巨额善款谁来保管与监督使用的,等等,涵盖了捐赠组织目的是否正义、受助捐赠额度是否合理、善款使用是否正当、善款使用与处分是否公开透明等诸多问题。

  超过六成的人担忧网络募捐风险,是意料之中的事。公益慈善,信任与风险不是天然的,靠制度才能确立信任、规避风险。社会公益慈善要纳入到政府治理范畴,结束体外游离的状态。一方面加快立法,健全公益慈善普遍遵循的规则体系,实现公益慈善的法治。另一方面推进互联网规则的构建与完善,“互联网+”作为平台与介质,担负起该担负的捍卫诚信与守法的责任与义务。

  木须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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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网络捐款的四大疑问

  网络捐款主体资格如何确定

  当前,网络捐款主体资格的界定一直存在较大的争议。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赵廉慧表示,目前我国没有以劝募行为作为统一调整对象的法律。“《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了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作为接受公益捐赠的对象。但是,对于某个特定主体,比如患病者、不幸事件的受害者等进行捐赠是否适用《公益事业捐赠法》仍是值得探讨的。目前并没有明确法律规定以外的主体不能接受捐赠”。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哲表示,个人通过网络募捐进行的捐赠,受益对象往往是某个人,比一般公益事业受益人的范围要窄。在这样的情况下,捐赠者通过核实捐款信息后把款项捐给募捐者或受益人,属于《合同法》和《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赠与行为。

  捐赠者是否有权干涉捐款用途

  刘哲表示,对于捐款资金的去向,要结合实际情况具体分析。“从捐赠者的角度说,捐款行为本身就是自愿的,在对募捐者及相关的募捐信息没有异议的情况下进行捐款,就是许可或默认了受赠人对款项的处置”。

  若受赠人未按募捐用途使用捐款资金,捐赠者是否有权进行干涉甚至要求退回捐款?赵廉慧表示,受赠人如果未将善款用于原定目的,可视为受赠人违背了赠与合同所附的义务。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捐赠者可撤销该赠与,要求退回捐款。

  但在现实过程中,由于捐款人是不特定的人甚至是匿名的,缺乏主张权利的人,主张撤销赠与往往不具有可操作性。在此种情况下,赵廉慧建议可以适用公益法原理中的“近似原则”,让受赠人吐出所受捐款,转移给从事类似公益目的的其他公益组织。

  为了确保资金用于募捐所确定的用途,赵廉慧进一步建议适用信托法原理,承认该财产的独立性,设立独立的受监督的账户。“捐款人、募捐人和被救助的人都不是资金的所有人,募捐人类似受托人,被救助的人类似受益人。”赵廉慧说,这样确立了募捐人的受托人地位和义务,可以约束其行为,使募捐行为规范化。

  如果存在诈捐骗捐怎么办

  对于这一担忧,刘哲建议,对于数额较大的捐赠,捐赠者在捐赠之初可与受赠人签订赠与合同,或附条件捐赠。一旦对方违背了合同或条件中的规定,捐赠人可以要求返还或提起诉讼。不过,刘哲也表示,所附条件或者规定不能过细,否则不利于捐赠活动的展开,同时也违背了捐款的初衷。

  刘哲指出,对于网络募捐信息的发布者,相关的募捐平台也有核实的义务。根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广播、电视、报刊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对利用其平台发起募捐活动的慈善组织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包括查验登记证书、募捐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应该“去监管”还是“加强监管

  在对网络捐款进行规范的同时,赵廉慧直言目前我国公益捐赠领域最重要的应是“去监管”而非加强监管。“作为对官办公益的补充,网络捐款释放了民间的活力和积极性。不能因为一些问题而不分青红皂白地加强管制。关键是在法律上用合同法和信托法的规则和原理去理清个人网络捐款各方、特别是募捐方的法律地位和法律义务。”他表示,如此,募捐方为了赢得社会的认可也应珍惜自己的羽毛,主动进行信息披露、设置第三方监督者等。捐赠者也应提高识别能力,避免善意被操纵被利用。 中青在线

编辑: 燕志华、王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