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设立长三角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
日前,省政府办公厅印发《长三角水域江苏省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通过设立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严格船舶燃油使用标准、加强船舶排放监管、推广岸电和清洁能源使用等举措,控制我省船舶硫氧化物、氮氧化物和颗粒排放,改善空气质量。
我省沿江、沿海港口分布广,交通流量大,船舶燃油供应量大,船舶燃油造成的大气污染问题日益严峻。交通运输部门十分重视船舶排放控制工作,积极推进岸电安装和使用,促进船舶降低大气排放,至2015年底沿江沿海港口实施建设高压岸电系统共计5套,建成低压岸电系统约20套。同时,结合标准化船型推广工作,制定惠民补贴政策,鼓励新建船舶使用LNG清洁能源,京杭运河江苏段被列为内河船舶应用LNG示范区,相关工作正稳步推进。
2015年下半年开始,全省内河辖区组织开展船舶燃油质量专项检查,防止了不达标燃油装船使用。目前,我省开展的京杭运河江苏段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课题研究已经通过专家评审,完成船舶排放实船测试,为下一步深入开展控制区工作提供了技术支持。
长三角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工作将分步实施。今年4月1日起,船舶在排放控制区内的核心港口区域靠岸停泊期间使用硫含量不超过0.5%的燃油;2018年1月1日起,船舶在排放控制区内所有港口靠岸停泊期间使用硫含量不超过0.5%的燃油;2019年1月1日起,船舶进入排放控制区使用硫含量不超过0.5%的燃油。国际船舶和国内沿海船舶使用符合国际公约和实施方案要求的船用燃料;内河船和江海直达船使用符合GB252标准的普通柴油。2017年1月1日起,公务船、长江南通、苏州段渡船、港作船使用的柴油的硫含量,应不高于国Ⅳ标准车用柴油。
长三角水域江苏省船舶排放控制区包括海域和内河水域,其中海域范围为江苏与上海大陆岸线交界点以北、南通与盐城大陆岸线交界点以南的我省沿海海域,内河水域范围为南京、镇江、扬州、泰州、南通、常州、无锡、苏州8个城市行政管辖区域内的内河通航水域。核心港口区域为苏州、南通港的沿海沿江港区。适用对象为在排放控制区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军用船舶、体育运动船艇和渔业船舶除外。 经初步测算,减排措施实施以后,对PM2.5的一次减排率在10%左右,对硫氧化物的减排率为20%左右。到2020年,减排区内船舶排放的硫氧化物和颗粒物将比2015年分别下降约65%和30%。(苏交 苏地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