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法院宪法宣传日审案释法
新华报业网讯 12月4日第五个国家宪法日,省法院开展了一系列宪法宣传暨开放日活动。上午九时许,在省法院副院长禇红军的带领下,省法院审委会委员面向国旗庄严宣誓。随后,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省法院特邀监督员以及来自河海大学法学院的师生共计百余人旁听了江苏省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诉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德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二审宣判。省法院副院长李玉生主持并发布了全省法院保护民营企业相关举措。
据介绍,省政府诉海德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一案,是省政府首次单独作为原告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这一发生在长江靖江段的污染事件经省环境科学学会评估,认定造成环境损害1731.26万元。案涉污染事件发生在长江禁渔期,系长江水体生态环境最为敏感、生物最为脆弱时期。综合考量后,泰州中院一审判令海德公司赔偿环境修复费用3637.90万元、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1818.95万元、评估费26万元,共计5482.85万元,支付至泰州市环境公益诉讼资金账户。
海德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省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后,于12月4日对该案公开宣判,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同时,为有效衔接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绿色发展,综合考虑生态环境修复需要和企业赔付能力与生存发展,海德公司可以在提供有效担保的前提下申请分批支付赔偿款。
李玉生在发布会上介绍说,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最高法院和省委政法委相关部署要求,省法院党组于11月30日召开专题会议,讨论研究全省法院服务和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工作措施,决定向全省各级法院下发指导性意见。全省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具体措施,把谦抑、审慎、善意、文明、规范办案要求贯穿审理执行涉民营企业案件全过程和各方面,提升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能力水平,推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促进提升苏商群体法律素养,增进他们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合法合规诚信守约经营发展的意识和能力。(记者张羽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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