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06.01.2016  10:11

  省人社厅、省公安厅、省住建厅和省总工会等六单位日前联合出台《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意见》明确, 农民工工资须按月足额支付给本人,通过完善农民工劳动用工管理和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到2020年,基本实现农民工工资无拖欠。


  《意见》要求,各类企业应与农民工依法订立、履行劳动合同,建立职工名册,及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做到月结月清。


  《意见》依法规范了建设领域用工管理,着力建设三项工作制度,即建设领域实名制用工管理制度、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单独列支制度、银行定期代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制度。《意见》要求施工企业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必须到住建、交通、水利等主管部门办理实名制管理登记手续,对未按规定实行实名制管理的企业,纳入失信企业名单予以惩戒。必须开设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并将账号列入工程项目开工报建内容,专款支付农民工工资。必须为农民工申办个人工资账户和银行卡,或开通农民工社会保障卡的银行卡功能,委托银行按月代发农民工工资,并于每月30日前向银行提交农民工签字核对的工资表。工期不足1个月的短期或临时性用工,施工企业应在任务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结清或按日支付工资。同时,《意见》要求全面落实建筑、交通、水利等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将足额缴纳工资保证金作为建设项目开工的必要条件。探索建立小微型制造企业、船舶修造企业和租赁型企业等易发生工资拖欠问题行业的工资保证金制度。健全与用人单位信用等级挂钩的差别化工资保证金缴纳办法,根据用人单位信用情况比照规定提高或或降低缴存比例,或免缴工资保证金。


  《意见》进一步明确了企业的工资支付主体责任,施工企业应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将农民工工资发放给“包工头”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总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负总责,应按月及时拨付农民工工资款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建设单位应及时拨付农民工工资款,并监督施工企业工资支付行为。总包企业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等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承担清偿工资的连带责任。


  《意见》强调,各部门要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加强联动协作,齐抓共管,共同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进一步健全人社、住建、公安等多部门联合办案机制,完善联席会议、定期会商通报、联合行政约谈等工作制度,定期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及时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强化信用联动监管,加强人社、住建等部门的信用信息共享和互联互通,建立完善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联动机制,在行政许可、采购招标、评先评优、信贷支持、资质管理、财政补贴、市场准入等方面,将农民工工资支付作为重要参考依据,实行农民工工资拖欠“一票否决”。进一步增强执法维权效能,加强工资支付监察执法,全力推进全省劳动保障监察联动举报投诉平台建设,加大拖欠农民工工资举报投诉受理和案件查处工作力度。提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服务平台工作效能,及时公正处理农民工工资争议,畅通农民工“绿色通道”,建立健全涉及农民工的集体劳动争议调处机制,充分发挥乡镇街道劳动争议调解中心基础性作用,引导农民工就地就近解决争议。


  《意见》要求,各地要充分认识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性、紧迫性和复杂性,从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的高度出发,将这项工作作为保障民生幸福的具体行动,列入当前工作的重点,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切实推动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取得实效。